【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七日臺北報導】配合農曆春節放假 9 天,2 月 8 日是補班日,勞動部提醒雇主若用挪移工作日方式來達到 8 日需要補班,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運用彈性工時來調整,至於有雇主認為 8 日不須補班,則不可強迫勞工請特休。
勞動部說明 228 放假工資規定
勞動部 7 日舉行例行記者會,說明 114 年 2 月 28 日(星期五)和平紀念日為國定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和平紀念日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至於和平紀念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黃維琛進一步說明,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會形成 3 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 元的勞工(以 36,000 元÷30 日÷8 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50 元)
出勤 8 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2 月 28 日(星期五):性質為休假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3 月 1 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給加班費,試算:150 元×1⅓×2 小時+150 元×1⅔×6 小時=1,900 元。
三、3 月 2 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至雇主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試算:150 元×8 小時=1,200 元。
出勤工資須注意 違者重罰
此外,明日(8日)是補班日,黃維琛指出,曾有一家銀行要挪移但是當年度的工會不同意, 員工還是照常出勤,就發生沒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情況而被開罰,因此提醒雇主留意。
黃維琛補充說明,如果雇主評估後認為勞工不需要補班日來上班,可以自行放勞工假,但不可以強迫員工請特休假,因為特休假的排定權在勞工,如果雇主有困難,可以協商勞工改期,雇主強迫則會被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另外,不少勞工在春節後轉職,黃維琛表示, 若剛好遇到因春節挪移工作日而有補班日時, 雇主在與新進勞工談報到時就要先協商,講清楚有補班日,如果勞工覺得吃虧,雇主可以協商讓勞工改報到日,避免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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