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客問|仲介公司派員協助移工翻譯,因而另外衍生出仲介翻譯人員往返交通人事等費用是否可另外收費?    

最後更新時間 :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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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仲介公司派員協助移工翻譯,因而另外衍生出仲介翻譯人員往返交通人事等費用是否可另外收費?  

答:勞動部表示,仲介公司提供翻譯協助雇主或移工日常翻譯服務,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款「翻譯」就業服務事項之規範範疇,所衍生之費用(含交通費)已內含於服務費,不得另外再向外國人收取費用。 

勞動部說明,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款規定略以,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係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復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2 條第 5 款規定略以,服務費為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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