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可以申請外籍看護工到宅評估服務。
依據衛生福利部規範長期臥床無法行動者欲申請外籍看護工時,需至醫院開立「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必須帶著患者前往醫院接受評估「巴氏量表」,因申請者皆多為失能且無行動能力者,台北市為提供更優質服務,提供外籍看護工到宅鑑定開立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之服務。
申請對象:
實際居住在台北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1者:
-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出示、檢附診斷證明書)。
-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者(出示、檢附診斷證明書)。
- 植物人(出示、檢附診斷證明書)。
- 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檢具近3個月~6個月就醫紀錄、給藥證明、病歷摘要等資料
申請文件:
- 申辦醫事人員到府評估服務申請表。
- 看護者與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應檢附下列資料之一:
- 由專科醫師開立詳述病況之診斷證明書。
- 專科醫師開立與上述標準相關之就診、入院或出院摘要。
- 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醫師到宅評估收費標準:
請依據本局106年3月14日公告「臺北市西醫診所收費標準表」辦理。
每位醫事人員出診費(每次出診需有2位醫事人員,交通費及藥材費另計):新臺幣800~1,440元。
診斷書費(包括:「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與「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等」:新臺幣500~1,000元。
來回交通費:以計程車車資,核實給付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A.可以阿,記得自備50萬喔。
小編耳聞同業遇到一件憾事,女傭在假日時與同鄉出遊,本應該是開心的事情,但疑似因電動腳踏車速度過快又沒有戴安全帽,過彎時失控甩出去撞到頭部,引發腦部血栓,當天晚上就走了,真的非常令人遺憾。
令人遺憾的還有一件,仲介公司處理這件事的時候,才發現當初雇主沒有保意外險,因為雇主覺得就只在家裡工作不會發生意外,也就不想多花錢加保,但意外就是發生了,而根據勞動契約,若雇主無法提供移工意外險,不論是工作時間內或工作時間外,一旦發生意外,雇主都須理賠應保險而未保險之相同金額(印尼、越南、菲律賓契約為30萬,泰國契約為50萬),也因此這位雇主不僅失去一位印尼籍看護,還同時必須給予30萬的理賠金。
A: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說明,雇主設置監視器需同時顧及外勞隱私,只有在開放區域才能裝設監視器,例如客廳、餐廳等公共區域,雇主裝設監視器較無爭議,但浴室、廁所等均為隱私場域,不可裝設監視器。另外許多聘僱家庭看護工的雇主因家中空間有限,無法提供外勞獨立房間,而和被照顧人共同生活時,重建處指出,雇主雖然可以在被看護人臥室裝設監視器,但仍須保障外勞休息時間隱私,因此拍攝的角度只能對向病患的床鋪,建議採用拉門的方式,將外勞工作與休息的區域區隔。
A:不同,等待期間規定不同。外籍家庭幫傭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 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始得申請遞補。外籍家庭看護工為滿1個月仍未查獲者,得申請遞補。內容
A: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外國人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而經驅逐出國者,禁止入國3年至5年,若是逃跑後有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3年,因此依國際慣例若是逃跑後又有從事非法工作,外國人將會被管制6年至8年,不得再入我國工作,該禁止入國期間,自外國人出國之翌日起算。
A: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得申請招募人數,以一名受監謢人聘僱一名家庭外籍監護工為限。但受監護人為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屬植物人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經合格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其巴氏量表評分總分為零分者,得增加招募一名家庭外籍監護工。
A:任何申請人申請許可引進外籍勞工,該名外籍勞工只能為合法雇主提供勞務,不能為其他親朋好友工作。
如將合法申請的外籍看護借他人使用,雇主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借用他人合法看護者將違返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一樣也是被處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
A:依據雇主與外籍勞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規定,外籍看護與幫傭於服務滿一年後,雇主應給予每年特別休假七日,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一般來說外籍看護與幫傭其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則補給一日加班費$667元,或勞動契約約定薪資除以30日。在合約三年期滿時,外籍看護工與幫傭都未休特別休假的話,則外籍看護與幫傭就有應休而未休的特別休假轉為加班費。以上加班費及休假日會因政府規定而改變。
另外因為外籍看護與幫傭都是屬於三年一簽的契約,因此當外籍看護與幫傭在三年滿期回國後,再次來台工作時,其年假規應則重新累計。如果雇主未給予應休而未休的特休加班費,外籍看護與幫傭投訴勞工局或是在機場投訴的話,也將會以積欠薪資來成立投訴案件。
A:除了中低收入戶聘請家庭看護以外,雇主聘請外籍勞工來台工作一定要繳交就業安定費,通常自外籍勞工入境的第二天就要開始計算,直至解約後離境的前一天都須繳交,以每3個月為一期,由勞委會寄發繳款通知單,於次期第2個月25日前,向該基金專戶繳納,逾期需繳滯納金,最嚴重可能會強制執行或是廢止聘雇。
如遇受雇之外籍勞工有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可依法陳報並終止聘僱許可,則無需繼續繳納就業安定費。
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若被照顧者或雇主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的資格,申請外籍看護時,無須另外提供文件即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為提供外籍勞工雇主多元且便捷的途徑,勞動部提供以下6種業安定費繳納方式:
- 4大超商及美廉社
-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
- 郵局
- 台新銀行及授權金融帳戶自動扣繳
- 行動支付(台灣Pay、嗶嗶繳、Line Pay)
- e-Bill全國繳費網(http://ebill.ba.org.tw/)線上即繳
最後提醒,當申請外籍勞工之雇主有搬家或更改地址,須向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變更,若遇外籍勞工需轉換雇主,等待轉換期間的就業安定費則仍需由原雇主繳納,直到下一位雇主簽屬聘僱,或是原雇主經廢止聘僱許可,才能停止繳納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