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外籍廠勞/廠工?

外籍移工工作資格及規定:請見 勞動部連結
目前政府規定可申請外籍看護/外勞的資格及模式如下:
  1. 工作內容: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2. 雇主資格:
  • 申請外勞之工廠必須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特定製程(PDF)行業別者,才可申請外籍廠工/廠勞。
  • 自99年10月1日起,初次招募外勞人數及所聘僱外勞總人數的比例改成5級制為10%、15%、20%、25%、35%,若是在自由貿易港區則是40%。
  • 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
勞動部102年3月13日公告實施增額進用比率機制
提高外勞核配比率(%) 附加就業安定費金額

(增額每人每月)

增額後應繳就業安定費

3K 製造業(每人每月)

基本就業安定費金額

高科技業(每人每月)

1%~5%
$3,000元
$5,000元
$5,400元
6%~10%
$5,000元
$7,000元
$9,000元
11%~15%
$7,000元
$9,000元
$9,400元
20%
9,000
11,000
11,400

1.引進Extra案外勞後且納入定期核對象核比率始提高(現行定期核違規案件無法以Extra案處理不得超額進用後直接轉Extra)
2.不得申請變更案別以一案一求才為主(例如增額11%~15%就安費為$9,000不得變更為$5,000元或3K)
3.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上限不得高於40%

外勞增額
近用比率(%)

就業費增加額數
(增額每人/每月/)

增額後應繳就業安定費
3K 製造業(每人每月)

增額後應繳就業安定費
高科技業(每人每月)

5%

3,000

5,000

5,400

10%

5,000

7,000

7,400

15%

7,000

9,000

9,400

20%            

9,000

11,000

11,400

1.引進Extra案外勞後且納入定期核對象核比率始提高(現行定期核違規案件無法以Extra案處理不得超額進用後直接轉Extra)
2.不得申請變更案別以一案一求才為主(例如增額11%~15%就安費為$9,000不得變更為$5,000元或3K)
3.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上限不得高於40%

5級3K製造業工廠/廠勞
  • 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不得超過以下比率:
  • A+級行業:35%
  • A級行業:25%
  • B級行業:20%
  • C級行業:15%
  • 非屬A級或B級之其他行業(D級行業):10%

計算公式: 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雇用員工平均人數 × 核配比例 = 核准人數

  • 雇主依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額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
  • 4.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赴海外地區投資2年以上,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下列條件之一:

    • 條件一、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或其他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 條件二、新增投資計畫書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之日起,1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註1.引進Extra案外勞後,且納入定期查核對象,查核比率始提高(現行定期查核違規案件,無法以Extra案處理,不得超額進用後直接轉Extra案)
註2.不得申請變更案別,以一案一求才為主(例如增額11%~15%就安費為$9,000元,不得變更為$5,000元或3K案)
註3.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上限不得高於40%

自112年6月17日起,製造業3行業移工調整措施

勞動部針對各業別調整,包括製造業,因應水產加工、豆腐製造及金屬船體等3行業,因製程較難自動化且辛苦程度較高,核配比率調高為20%。另為鼓勵雇主優先承接已在臺移工,新增製造業雇主承接國內製造業移工將可額外增加5%名額。

製造業3行業移工調整措施
製造業國內承接增額5%彈性新制
國內新增投資案
  • 認定資格限制:
    • 投資金額項目: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及營運資金,且其中廠房及機器設備之投資金額應達1/2,並經會計師簽證。
    • 投資金額認列期間:101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 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且以1次為限。(3年免增額外勞比例附加就業安定費)
  • 申請認定期間: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
  • 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3K五級比例+Extra比例)
  • 適用條件:
    • 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 增加外勞配額比率(%) 3年免繳增額就安費 5%
    • 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投資金額符合規定:
      增加外勞配額比率(%) 3年免繳增額就安費 10%
  • 限制:
    • 非傳統之製造業(高科技):5億元以上投資金額(廠房與設備投資金額>=2.5億)。
    • 傳統製造業:1億元以上投資金額(廠房與設備投資金額>=5仟萬)。
    • 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日起,一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增加外勞配額比率(%)、3年免繳增額就安費 10%
台商新增投資案
  • 認定資格,需符合赴海外投資達2年,且具有臺商資格之一者:
    • 投資金額:
      • 高科技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含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須達2.5億元)。
      • 其他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須達0.5億元)。
    • 就業人數:預估1年內創造本國勞工就業人數達100人。
  • 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且以1次為限。(3年+2年免增額外勞比例附加就業安定費)
  • 申請認定期間:101年11月22日至103年12月31日。
  • 投資案認定(核配外勞比率):以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函之日起3年內完成投資,並取得新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新設立廠場。
    (「新設立廠場」所指為全新工廠登記證、全新機器設備、全新勞保證號)。
  • 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但核配比率上限未達40%者,得以附加就業安定費7,000/人,申請至40%。

雇主負擔費用:外籍廠勞/廠工薪資與費用

雇主需支付​
基本薪資 健保費 勞保費(職災) 就業安定費 基本負擔 加班費
$28,590元
$1,384元
$2,301元
$2,000元
$34,275元
$119元/時 *1.34-1.67
基本薪資 健保費 勞保費(職災) 就業安定費 基本負擔 加班費
$27,470元
$1329元
$2,115元
$2,000元
$32,914元
$115元/時 *1.34-1.67

※114年1月1日起產業類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8,590元與勞保費率調整至12.5%。
※正確費用級距請以政府單位公佈為主

申請廠工/廠勞必備文件

  1.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2.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 工廠登記證影本

    (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影本、臨時工廠登記證影本)

  4. 勞保繳費收據影本

    (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

  5. 退休準備金提撥繳費收據影本

    (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

  6. 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7. 最近1年營所稅繳納證明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 資料封面
    • 總表
    • 申報書
    • 資產負責表
    • 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
    • 工廠設立未滿1年者,應檢附:
      • 新購置機器設備發票
      • 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
      • 其他實際支付憑證
  8. 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9. 公司簡介

    (包括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10. 雇主委任合約書

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雇主應備之文件如下

  1. 申請書
  2. 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勞工退休金新制繳費單據影本
    • 檢附最近6個月之單據或證明影本(以申請當月之前3個月為基準月)。
  3.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繳費單據影本
    • 檢附最近6個月之單據或證明影本(以申請當月之前3個月為基準月)。
  4. 勞工保險費繳費收據影本
    • 檢附最近6個月之單據或證明影本(以申請當月之前3個月為基準月)。

廠內外勞總人數之認定如下

  1. 有未引進的初次公文人數和目前在職外勞(已重招不算)。
  2. 申請日前2年內有違反就服法,而廢止聘可之人數。
  3. 申請日前2年內轉出的外勞人數。

外勞總人數限制如下

  1. 不能超過員工人數的比例,此比例依照工業局函文而定。
  2. 勞委會每三個月查一次。(三個月勞保平均數乘上各級別所定之比例)
  3. 超出比例的話,勞委會會通知六個月內改進,否則會廢止超出的名額。

外籍移工入境所需時間

申請移工入境時程表

  1. 工業局送審
    • 經濟部工業局承辦
    • 時程:40~60天
  2. 求才登記、登報求才
    • 當地就業服務中心
    • 時程:4天
  3. 勞資會議、無遲反證明
    • 縣市政府勞工局
    • 時程:7~14天
  4. 求才招募、求才審查
    • 當地就業服務中心
    • 時程:14~21天
  5. 申請及取得招募函
    • 入國引進函(勞動部)
    • 時程:25~36天
  6. 求才招募、求才審查
    • 當地就業服務中心
    • 時程:25~36天
  7. 挑工
    • 國外部門
    • 時程:1~4天
  8. 駐台單位驗證
    • 各國駐台經濟文化辦事處
    • 時程:5~7天
  9. 文件送海外部
    • 快遞
    • 時程:3天
  10. 文件送勞動部
    • 各國勞動部門
    • 時程:5~10天
  11. 請簽、簽證
    • 各國勞動部及台灣駐外單位
    • 時程:10~17天
  12. 安排移工入境報到
    • 海外部門
    • 時程:1天

外籍廠勞/廠工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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