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工移工|承接營造工現僅補足剩餘聘期 將修法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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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7 日預告轉換雇主準則,現行規定雇主承接營造工作之外國人,僅能補足原聘僱剩餘期間,為留用從事營造工作外國人,將修正刪除。 勞動部 113 年 8 月 7 日預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 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意見可於 8 月 14 日前提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裕國說明,這次預告修正轉換雇主準則係配合新增僑外生得由合法登記之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等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應備文件、期滿轉換程序與相關文件等。 

另外,蘇裕國表示,雇主接續聘僱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人,現行規定僅能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與從事其他工作之外國人最長3年聘僱許可期間不同,致部分營造工作之外國人因聘僱剩餘天數過短無法留臺工作,為留用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人,避免各行業計算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期間不一致,這次修法將刪除第31條但書規定,未來雇主承接重大公共工程、民間重大 工程與一般營造工作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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