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雇主違反就服法上半年遭罰鍰近 2 千件 違法聘僱移工居冠 籲合法聘用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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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112 年第二季資料,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 務法共 1,912 件,較去年同期減少 123 件,另 廢止許可 110 件較去年增加 21 件。雇主違法行 為仍以「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國人」最 多,呼籲雇主合法聘用外國人。 

根據統計,112 年 6 月底查獲雇主違法最多 的,以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聘 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 711 件、較去年同期 698 件,減少 22 件,依就服法 第 63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 鍰,廢止許可 39 件、較去年同期 33 件,增加 6 件。 

其次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44 條「非法容留外 國人從事工作」者有 267 件、較去年同期 272 件,減少 5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處新 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38 件、較去年同期 26 件,增加 12 件。 

第三是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未 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 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有 151 件、較去年同期 138 件,增加 13 件,依就服法 第 67 條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第四則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 定,「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135 件、較去年同期 134 件,增加 1 件,依就服法 第 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 

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是仍而未改善 者,廢止許可件數有 11 件、較去年同期 4 件, 增加 7 件。 

第五則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4 款規 定,「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 75 件、 較去年同期 128 件,減少 53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10 件、較去年同期 11 件,減少 1 件。 

其餘依序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其他 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之命令行為」, 有 20 件、較去年同期 35 件,減少 15 件,依就 服法第 67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 元罰鍰,廢止許可件數有 13 件、較去年同期 14 件,減少 1 件。 

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2 款「雇主以本 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 2 件、較 去年同期 3 件,減少 1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 定,將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 止許可件數與去年同期一樣 1 件。 

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6 條規定「所聘僱外國 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 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 1 件、較去年同期 2 件,減少 1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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