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112 年外僑綜所稅申報 國稅局近期查核  境內來源所得需儘速補辦 避免補稅處分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一月七日臺北報導】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或結算申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 外籍人士 112 年綜合所得稅如尚未申報,近期將進行查核作業,如逾期未辦理須儘速補報,避免後續遭補稅處罰。 

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包括股利、營利事業分配之盈餘、利息、租金、獎金、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以及境內提供勞務的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的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就源扣繳 代扣日起 10 日內繳納  

臺北國稅局說明,外僑於課稅年度在臺居留日數未滿 183 天者,取得屬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係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的扣繳率就源扣繳,並依第 92 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 起 10 日內繳納,外僑免再辦理結算申報。 若取得的所得非屬扣繳範圍,例如租金收入、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以及執行員工認股權之其他所得等,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若於該年 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申報納稅。 

臺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外僑於課稅年度在臺居留日數滿 183 天且當年度所得已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規定,應於次年 5 月 31 日前,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外僑於年度中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外看未達課稅標準 得免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針對外籍人士 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尚未申報者,該局即將進行查核作業,外僑如應辦理申報納稅或結算申報而逾期未申報者,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後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致個人權益受損。 另外,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雇主係屬個人聘僱,也就是以個人的名義聘僱他人提供勞務,因雇主並非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因此在給付薪資時不用辦理扣繳申報與開立扣繳憑單。但個人僱用 的移工,若同一年度實際居留天數未滿 183 天,即為稅法上的非居住者,須依規定稅率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若居留天數滿 183 天,且年所得未達課稅標準,也就是所得低於當年度免稅額與扣除額合計,得免辦理個人綜所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