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113 年第三季 雇主違反就服法 3 千餘件  勞動部籲雇主應合法聘用外國人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三十日臺北報導】 根據 113 年第三季統計資料,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有 3,164 件,較去年同期件數增加 136 件,另廢止許可 135 件較去年同期 減少 21 件;雇主違法前三名依序是「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國人」、「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及「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 

勞動部強調,雇主應合法聘用外國人,不要容留非法外國人,也不要以自己名義聘僱外國人給他人使用,違反者都將重罰。 

根據資料,113 年 9 月底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 以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1,124件、 較去年同期 1,120 件,增加 4 件,依就服法第 63條規定,將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廢止許可 50 件、較去年同期 59 件,減少 9 件。 

非法容留外國人 處罰 15-75 萬元

其次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44 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 606 件、較去年同期 440 件,增加 166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處新 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52 件、與去年同期 52 件相同。 

第三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 定,「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有 252 件、較去年同期 212 件,增加 40 件,將處以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是仍而未改善者,廢止許可件數有 5 件、較去年同期 12 件,減少 7 件。 

第四則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4 款規定, 「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 86 件、較去 年同期 105 件,減少 19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 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7 件、較去年同期 11 件,減少 4 件。 第五是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有 80 件、 較去年同期 223 件,大幅減少 143 件,依就服法第 67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違反 57 條第 9 款規定 罰鍰 6-30 萬元

其餘依序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之命令行為」,有 52 件、較去年同期 29 件,增加 23 件,依就服法第 67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件數有 20 件、較去年同期 21 件,減少 1 件。 

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2 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 17 件、較 去年同期 5 件,增加 12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 廢止許可 3 件、較去年同期 1 件,增加 2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