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聘僱外籍漁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保障,然而監委紀惠容、王幼玲調查卻發現,有雇主及仲介業者運用「合意解約」調解人力,致使 64 位船員在休漁期被迫放無薪假,住宿環境惡劣,不符合法定標準,移工還須自行負擔住宿費用, 因此對勞動部、新北市政府提出糾正。
實際受影響人數 遠超預期
根據勞動部函復監察院資料,112 年因為休 漁受影響漁工總計 64 位,分屬 45 個雇主,委 託 3 家仲介業者;對照雇主解約的狀況,過去 3 年共有 196 案,涉及 205 名移工提早解約, 解約再申請聘用有 144 案,涉及 513 人。監委 指出,實際上外籍漁工因休漁期被頻繁轉換工作、數個月無法得到薪水的情形,並非單一年 度發生的案件,受影響人數遠超過 64 人。
近海漁工適用勞基法 雇主有責
依規定,沿近海漁業外籍漁工屬勞基法適用對象,若因捕魚淡季或依照雇主指示而未出海捕魚,仍應正常給付每月全薪,若漁工被迫停 工也應有資遣費,且漁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 原雇主仍負有生活照顧管理責任。
監委紀惠容、王幼玲訪談 49 位漁工後發現,這些外籍漁工休漁期被要求下船,簽約 3 年卻長期沒有工作,形同無薪假,以及違反本意地簽下自願提早解約同意書。
條件不佳 漁工還需自費入住
另外,外籍漁工待工期間所被安排的住宿處,讓高達 50 位外籍漁工居住在 40 幾坪空間,最高紀錄超過 80 人,已違反生活照顧計畫規定, 且沒有熱水及足夠床位棉被、廁所損壞、照明 不足、衛生條件不佳,漁工還需負擔每人每日 100 元住宿費及 100 元團體搭伙費。
長期未發現漏洞 監委提建議
紀惠容、王幼玲指出,針對大量解僱、住宿環境惡劣等異常狀況,中央及地方未發覺違失, 而是在監院啟動調查後才進行專案處理,且長 期未警覺捕撈魚季休漁期等情形,進而提供適 時協助。再者,勞政單位查核時,還事先通知 仲介,造成兩者權力不對等,已影響勞工權益, 有重大疏失,予以糾正。
監委認為,勞動部、農業部漁業署及新北市政府對於「休漁期間停工配套措施」、「勞資雙方合意解僱(約)後之移工轉換制度」、「預警及通報機制」,應檢討改進,以保障外籍漁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