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移工|8/28 起 承接營造工申請聘僱許可最長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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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 8 月 28 日起,雇主承接重大公共工程、民間重大工程與一般營造工作外國人,可申請聘僱許可期間最長 3 年,不僅是補足原剩餘聘期。 勞動部 113 年 8 月 26 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 

勞動部說明,以往雇主接續聘僱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人,僅能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致部分營造工作之外國人因聘僱剩餘天數過短無法留臺工作,為留用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人,避免各行業計算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期間不一致,修法刪除第 31 條但書規定。自 8 月 28 日起,雇主承接重大公共工程、民間重大工程與一般營造工作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期間最長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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