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高溫炎熱危害風險高,勞動部日前修正規定, 雇主若無降溫措施將會處罰,為讓事業單位瞭解本次新修法規之意旨及齊一各勞動檢查機構之 認定原則,勞動部職安署自 8 月中旬起至 9 月上旬,規劃分區辦理 9 場說明會,協助雇主落實法遵,保護勞工免於熱危害。
113 年 8 月 1 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新增第 303 條之 1,當戶外熱危害風險達最高等級(第 4 級)時,雇主應在作業場所設置遮陽設施及可以降低作業環境溫度的設備,並在鄰 近處設置陰涼的休息場所。
雇主需提供陰涼休息處、降溫措施
勞動部職安署組長張國明說明,近年來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動檢查結果顯示,仍有約 13%事業單 位未落實降低作業場所溫度、約 9%未確實提供陰涼休息場所,而設置該等設施、設備之種類及 數量,雇主應依現場情況及評估實際降溫、散熱效果予以設置。
例如,降低作業場所溫度,除現場設置確有困難外,應設置遮陽及降溫設施,所架設的遮陽設施應能防止陽光直射(如遮陽網等),未有降溫效果時,應另提供風扇、細水霧或其他具降低 作業環境溫度效果的設備(如灑水系統等)。
至於設置陰涼休息場所,以具明確範圍的營造工地為例,休息場所應防止陽光直射,若是自然通風不良或未有降溫效果時,應設置風扇、冷氣、水霧或其他具降溫及加速勞工散熱的設備。若 以貨櫃屋、組合屋等作為休息場所,其內部甚至更為悶熱,則應設置冷氣。
若現場因作業性質致設置有困難時,應於鄰近處所搭設遮陽傘、帳篷等作為簡易休息場所或利用鄰近建築物陰涼處、自然遮陽處(如樹蔭等)提供勞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