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經立院三讀,並於 7 月底由總統頒布正式施行。新法規定電信業者提供電信服務、外國人預付卡服務、 高風險國際漫遊,均需介接資料庫核對使用者身分、出入境狀況,避免遭不肖人士利用。
電信業者需核對用戶身分防詐騙
新法特別增訂電信事業為了確保用戶資 料真實性,在客戶申請電信服務的時候,應該比對主管機關指定的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並且為了避免近期經常發生,外 籍移工工作結束出境以後,遺留的號碼淪為詐騙工具等情況,因此如果電信或司法 警察機關通知用戶有詐欺犯罪疑慮,電信 業者也必須再介接資料庫重新核對身分。 為了避免非本國籍人士出境後,遺留的 預付卡遭非法利用,電信事業也必須介接 資料庫定期查詢預付卡用戶是否仍在我國境內,如已出境則電信業者應限制或停止 提供預付卡服務。若為短期出境,用戶再跟電信業者核對身分後,再予以恢復。
另外,也為了避免不肖人士透過國際漫遊服務,新法也規定如果要提供境外高風 險電信事業國際漫遊服,同樣必須透過資 料庫比對,確認使用者有入境資料者才能提供(使用者臨櫃提供身分證明不在此限)。並且定期查詢使用電信人是否出境,若已出境時則停止提供服務。
預付卡用戶出境後需停止服務
如果沒有核對或定期查詢,要求改善而未改善者,可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500 萬 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可罰 100 萬至 2 千 萬,必要時限制其用戶號碼數量核配。 不過,因為資料庫配套措施尚未完善, 也需要時間盤點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的範圍,因此上述相關規定的正式施行時間,由行政院另外訂定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