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在臺人數已接近 78 萬人,隨著中階技術人力持續增加,外籍移工年度匯款上限有調整的必要。金管會近期提出「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將年度匯款金額上限由現行的 40 萬元提高至 50 萬 元。此次修正同時也增訂移工匯兌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強化管理,並明定身份確認程序, 讓業者有所依循。
預告期間為期 60 日。針對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 , 得於 9 月 16 日前至 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陳述意見 或洽詢,最快第四季上路。
每年匯回金額 增至 50 萬元
勞動部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資料顯示,112 年 6 月製造業及營造工程移工總薪資平均為 3 萬 2 千元,換算年度薪資約為 38 萬 4 千元,已 接近目前每年累計匯款上限。另外,「移工留 才久用方案」111 年 4 月底上路實施,規定中 階技術人力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 3 萬 3 千 元,或每年總薪資不得低於 50 萬元,始符合 資格條件。
因此金管會此次提出修正草案,其中第 12 條規範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每一移工匯款金額, 每筆不得超過 3 萬元,每月累計不得超過 5 萬 元,每年累計金額則由現行的 40 萬元提高到 50 萬元。
資本額或營運資金 至少 1 億元
為確保非專營移工國外小額匯兌公司有充 足實收資本額或營運資金,這次草案也在第 5 條中,增訂非專營移工國外小額匯兌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應不低於 1 億元, 並指撥不低於 1 億元之營運資金,專營移工小額匯兌業務。
增訂負責人條件 強化管理
第 6 條則將增訂移工匯兌公司負責人資格條 件。金管會表示,考量目前經許可的移工匯兌業者係以就業服務業為發展基礎,此次修正將 要求負責人應具有銀行、電子支付機構、金融 科技或就業服務等專業;第 8 條也新增第 2 款 規定,其負責人不符前述條件者,於申請營業 許可證續期者,主管機關得駁回申請。 該辦法於 110 年 7 月上路後,迄今已核准包 含統振、東聯互動、數位至匯以及美家等 4 家 業者兼營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目前均符合 資本額及相關專業條件。
以居留證查核 確保資料真實
依規定,移工匯兌機構辦理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應建立移工身份確認、交易控管及持續審查的機制。為明定移工身份確認應遵循的程序, 金管會這次也在管理辦法第 14 條增訂,匯兌機構應於移工註冊後,對現有移工身份資料及 居留證有效性進行持續審查,並且明定身份確認程序。
目前匯兌機構必須按月執行行蹤不明移工 的查核作業,但通報資料未必正確即時,此次修正明定移工小額匯兌公司將改徵提移工的外僑居留證以及行動電話號碼,並向文件核發機關或聯徵中心查詢居留證有效性,確認移工 可利用所留存電話操作並接收訊息通知,確保移工身份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