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局近期調整返鄉休假證明書相關規定,即日起,泰勞雇主若是原先從國外引進,或期滿續聘者,可以原本勞動契約代替該份證明,至任一省份勞工單位直接申請出境通關證書(JO NHGO.12);若無法順利辦理,可提供泰勞相關資料,由該處協助說明。
曾轉換新雇主 須申請後再取得通關證書
至於在台期間曾轉換新雇主者,仲介業者或雇主應向泰國勞工處申請返鄉休假證明書,以便順利申請出境通關證書。
為確保續聘的泰國勞工返鄉度假後能順利回臺,仲介業者或雇主可協助移工申請開立返鄉休假證明書,以利各省勞工單位確認泰勞的聘僱狀態。為簡化流程,若雇主、泰勞資料與之前聘僱資料相同或期滿續聘案件,或曾經以新聘僱(新雇主)辦理過返鄉休假者,皆可以原本資料或勞動契約替代返鄉休假證明書,直接到泰國任一省份的勞工單位報到,取得出境通關證書無需另外申請。
續聘無法順利辦理 可由泰辦處協助說明
泰國勞工處提醒,若續聘的案件在當地無法順利辦理,可提供泰國移工資料,包括續聘函或 未滿期的勞動契約、護照影本,以及居留證,與泰國移工在國外報到地點(府)、雇主中、英 文名稱、工作地址(居留證地址)中、英文、來回日期或機票,和聘僱函的起訖日或勞動契約,由該處協助向當局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