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日前調整家事類移工勞動契約,要求雇主無論移工是否因工作導致的疾病,都應免費給予醫療照顧,已造成雇主恐慌。 近期勞動部發函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強調移工因個人因素就醫產生的費用,應自行負擔,片面更改勞動契約,將影響雇主聘僱菲勞意願,建請菲方調整勞動契約內容。
菲律賓家庭看護工勞動契約第11條先前僅規定「於契約期間,雇主應給予勞工因公/非因公導致之疾病、傷害及牙齒突發 病痛之醫療照顧,勞工應接受雇主所安排 之任何正式合法開業醫生之治療」,但菲律賓將勞動契約改版後,增加「免費」二字,也讓雇主責任大幅增加。改版時間點則大約在 2019年9月前後。
由於新、舊勞動契約不一定是同樣內容,也因此後續菲勞期滿續聘、期滿轉換,只要是在新版契約上路後所簽訂,都有可能受到影響。
全聯會:不公條款 代價難估算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目前北部已有案例,有菲律賓看護工根據勞動契約內容,請求雇主全額支付其個人 看診所付掛號費、看診費、醫藥費、交通費等所有費用,雇主方對此難以接受,且 無論是否因公、非因公所導致的醫療照顧需求都由雇主免費提供,所需金額可大可小,這般毫無憑據且難以度量代價的條款著實不合理。
全聯會舉其他移工輸出國為例,在醫療照護方面,印尼規定雇主應安排印勞相關醫療照顧;越南則明定「勞工傷病假期間,雇主應協助越勞享有依健保規定之醫療照護,並給予適當休息時間,但勞工應配合遵守專業醫師醫囑及療程」;泰國契約內容則為「雇主應依法為監護工投保健保,並於契約期間向保險公司投保新台幣50萬元以上死亡保險」。除菲律賓外,其餘各國均無強制雇主支付移工個人醫療費的規定。
不分國籍 個人醫療均自行負擔
對此勞動部6月底發函菲方指出,移工來 台受僱工作期間,依法加入全民健保,以 支應日常醫療支出,除因職業災害導致傷 害或疾病情事,由雇主依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辦理外,無論本勞、移工,其 因「個人因素」就醫產生的費用,應自行負擔。
勞動部函文提到,片面更改勞動契約內容,要求雇主負擔移工因個人因素就醫所產生的費用,將影響雇主進用菲勞意願,因此要求調整勞動契約,取消「免費」文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