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移工|食藥署為確保嬰幼兒飲食安全與衛生  嬰幼兒食品製造業 7 月展開全面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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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宣布 7 月起啟動「113 年國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副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旨在透過衛生機關的查核該等製造業者, 抽驗穀物原料及成品,確保嬰幼兒飲食的安全與衛生。 

全國衛生稽查啟動 約 40 家工廠

食藥署說明,本次專案將自 7 月展開、預計 9 月結束,針對全國 14 個縣市約 30、40 家, 從事國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副食品的製造業工廠進行全面稽查工作。 

本次稽查專案的重點包括多個方面,首先是食品業者的登錄資訊,確保其符合規定。其次是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的落實,這是食品安全的基礎。此外,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強制檢驗、保存來源文件、食品追溯追蹤系統、 產品標示等項目也在稽查範圍內。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專案將重點檢查嬰 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副食品的穀類原料與加工製程,包括使用的氣體是否符合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的相關規定。若有 違反食安法的情況,所轄衛生局將依法處理。 

食藥署指出,食品業者在這次專案中負有重 要責任,必須落實自主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若查有 GHP 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 不改正者,將涉違反食安法第 8 條規定,可依 同法第 44 條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 下罰鍰。 

若未依規定保存來源文件或建立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涉違反食安法第 9 條規定,可依同法第 48 條規 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業者資料不實 罰鍰最高 300 萬

若有食品業者登錄不實、食品追溯追蹤建立 或申報資料不實,則可依同法第 47 條規定處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若抽驗 不合格,則涉違反食安法第 17 條規定,依同 法第 48 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表示,本次專案的啟動是為了確保嬰 幼兒飲食的安全與衛生,特別是在穀物類輔助 食品及副食品的製造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的 疏忽都可能對嬰幼兒的健康造成影響。因此, 食品業者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產品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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