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階人力|申請中階人力聘僱許可 須檢附健檢證明  超過 1 年未接受檢查 雇主應 7 日內補做

雇主於境內申請聘僱由藍領移工轉中階技術人力的外國人,於申請聘僱許可時,其健檢報告得以 3 個月內或聘僱許可生效日前一年 內的健檢合格證明檢附;針對未能提供相關證明,勞動部將先核發聘僱許可,若經查核 確認已超過一年未接受健檢的外國人,則雇 主須於 7 日內安排補充健檢。 

為使雇主了解相關規定,疾病管制署近期 修訂第三類外國人健康檢查問答輯,針對第 二類外國人轉換身份,申請聘僱許可時所應 檢附的健檢合格證明做出說明。 

依規定,雇主聘僱在境內工作的中階技術人力,於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具指定醫院 核發 3 個月內的境內聘僱健檢合格證明,並 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 6 個月、18 個月及 30 個月的前後 30 日內,也應辦理定期健檢。 

疾管署先前已放寬,若中階外國人在轉換身份前,已做過相同項目的三日內、定期或補充健檢,且時效也符合規定3個月的規定, 亦可採認,毋須重複以中階外國人身份再做 一次檢查疾管署說明,藍領外國人符合連續工作期 間達 6 年以上,或受聘僱工作期間累計達 6 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其工作期間累計達 11 年 6 個月以上,均可轉換為中階技術人力身份,雇主於申請聘僱許可時,得檢 具 3 個月內或聘僱許可生效日前一年內健檢 合格證明,該證明可為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之入國三日內健檢、定期健檢、境內聘僱健檢或補充健檢報告。 

若無法提出前述證明,勞動部將先核發聘僱許可,並於聘僱許可函提示已逾一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可生效日之次日 起 7 日內,安排中階人力至指定醫院接受補充健檢。 

雇主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外國人接受健檢或將結果函報,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將依同法第 67 條處 6 萬元 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仍未辦理,依第 72 條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 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