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漁工|養殖漁業申請資格認定 漁業署簡化文件  申請人列員工身份 免附出勤及薪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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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養殖漁業多屬家庭式經營,許多負責人也同時具備員工身份,為簡化申請聘僱移工前出勤紀錄及薪資給 付文件,「農業部審查養殖漁業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 申請人如列為養殖場員工,得免附本人之佐證文件。 

此外,養殖漁業漁友辦理資格認定,應提供有效的養殖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由於資格認定函有效期為90日,此次修正亦明訂前述文件有效天數至少90日以上,讓兩者效期匹配,以確保資料有效性。 

漁業署提醒,為使核定函正確送達,申請書應填寫申請人的聯絡地址及電話,而非仲介公司的資料, 且引進移工後,其薪資、加班、休假亦須符合法令 規定,養殖漁友申請前應評估自身工作及人力配 置。 

 修正後的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養殖漁業申請人申請聘僱移工前雇主資格認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文件包括:
(一)身分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有效期間至少90日以上之養殖登記證、區劃 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
(三)當年 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影本、
(四)養 殖場員工總表及勞保單位名冊、農保加保證明書, 以及員工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佐證文件,但申請 人列為養殖場員工時,得免付本人之佐證文件。
(五)另設置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者,檢附有效期限內農 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影本。 

漁業署表示,為解決養殖漁業缺工問題,自109 年起開放聘僱移工,目前已將核配比率調整為1比1, 即每聘僱一名本國勞工,即可獲核配1名移工。

此次修正,申請人列為養殖場員工,得免附本人之出 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資料,以簡化應備文件,且負責人具備員工身份者,也可列入本勞人 數計算。 

漁業署統計,自開放養殖漁業聘僱移工以來,截至4月22日為止,已受理587件資格認定申請,已核定460件,其餘未核定者,主要為資格不符要求補 件,或逾期未補件。 

官員進一步說明,雖然大部分漁友透過仲介業者 申請,但仍有部分案件不熟悉文件填寫,以致漏填或填錯登記證號、魚塭編號等欄位,或出缺勤紀錄、 薪資給付、加保證明文件資料有缺漏,此類狀況原則上會以公文通知申請人,應於一週內補正。

漁業署提醒,雇主資格認定申請書應填寫申請人 的聯絡地址及電話等資訊,倘後續須補正或核發雇 主資格認定函均郵寄至該地址,請務必填寫可即時 領收掛號信件的申請人通訊地址,且相關文件涉及 申請人個資,請勿填寫仲介公司地址及電話。 漁業署表示,養殖漁業申請引進移工係為緩解產 業缺工問題,仍應基於保障國人就業機會的前提, 且移工聘僱須確保其工作權益,包括薪資、加班費、 特休等,提醒養殖場應於申請前審慎評估所需移工 人數及工作配置,衡平自身收益及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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