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資料,112年雇主聘僱移工違反違反《就業服務法》 案件遭罰鍰有 3,983 件,較 111 年 3,733 件、增加 250 件,另廢止聘僱 192 件較前年微增 3 件;隨著新冠肺炎疫情趨緩,臺灣面臨少子化與高齡化、勞動力短缺,去年雇主因聘僱未經許可或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被查處罰鍰案件數較前年增 加 364 件、仍居違法樣態前二名。
根據 112 年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 件數有 3,983 件(包含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 在我國境內工作、有 1,136 件),其中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是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 1,478 件,違法件數較前年 1,302 件增加 176 件,將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許可 68 件、較前年 76 件減 少 8 件。
其次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44 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 647 件、較前年 459 件增加 188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處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另廢止許可有 72 件、較前年增加 21 件。
第三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 「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有291件、 較前年同期 245 件,增加 46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並 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是仍而未改善者,廢止 許可件數有 15 件、較前年同期 9 件,增加 6 件。
第四則是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未 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 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有 254 件、較 前年同期 301 件,減少 47 件,依就服法第 67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第五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4 款規定, 「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131 件、較前年同 期 205 件,減少 74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 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11 件、較前年同期 20 件,減少 9 件。 其餘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之命令行為」,有 41 件、 較前年同期 70 件,減少 29 件,依就服法第 67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件數有 24 件、較前年同期 31 件,減少 7 件。
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2 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 7 件、較前年同期件數相同,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 1 件、與前年件數減少 1 件。
最末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6 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 1 件、較前年同期 5 件,減少 1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