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革熱防治|防治登革熱屈公病 臺北市公告防疫措施 各場所如未盡管理責任 最重可罰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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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登革熱及屈公病防疫需要,臺北市政府公告「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之孳生源清除及防疫措施」,即日起生效,當中規範轄內公、私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所屬場域的積水容器及積水處,如未主動妥善 管理,最高可處 1 萬 5 千元罰鍰。 

另外,衛生單位如有進入公、私場所從事防疫工作必要時,不得有拒絕、規避或妨礙的行為,違者將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 以下罰鍰。 

登革熱疫情一般於炎熱潮濕的季節流行,進入秋冬後逐步趨緩。根據疾病管制署統計,112 年截至 12 月 4 日,累計有 25,470 例本土病例,個案分布於臺南市 21,238 例最多,其次為高雄市 2,589 例,其他地區包 括雲林縣 714 例、屏東縣 336 例、嘉義縣 217 例、新北市 102 例、臺中市 57 例、臺 北市 52 例,其餘 12 縣市為 50 例以下。 

另為防治疫情自境外移入,部分南部縣市針對外籍移工、漁工及船員,於入境時主動進行登革熱快篩,如檢測陽性,即時進行收治及隔離,並將營造工地列為加強訪視查核對象,一旦於積水處查獲病媒蚊,將要求停工並執行孳生源清除。 

臺北市政府登革熱/屈公病孳生源清除及防疫措施規定,各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 外,包含防火巷、工地、公園、菜園花圃、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公共走廊、 地下室等防空避難設備及頂樓的積水容器及積水處;如未主動妥善管理、清除積水 容器致孳生病媒蚊幼蟲者,將依傳染病防 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處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這次防疫措施也規範,登革熱、屈公病疫情發生時,衛生局有進入臺北市轄內公、私場所從事防疫工作必要,經通知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者,對於 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防疫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 並得要求里長或鄰長在場,違者依同法第 67 條規定,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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