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延攬及留用國際人才,移民法鬆綁相關停居 留規定,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放寬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者,申請居留證期限由 15 日延長至 30 日,以便利來臺外國人有充足時間尋找住所及熟悉環境。
移民署說明,對於以免簽證方式或持停留簽證來臺就學之僑外生,無須再向外交部申請居留 簽證,即可直接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就學事由之居留證;為增加外國人才留臺服務的誘因,放寬來臺就學的外國人在畢業之後可申請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 2 年。
另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臺取得碩、博士學位者,可折抵永久居留年限 1 至 2 年,且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年限由 5 年縮降為 3 年。
同時放寬外國人取得永久居留後,無須每年均居住超過 183 日,只要最近 5 年內「平均」居住 183 天以上即可,以便利外國人出差、訪友或探親之國際行程安排;並新增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高級專業人才、於各專業領域得首獎申請人的配偶、未滿 18 歲子女及身障子女,皆可隨同永久 居留,以吸引更多國際人才來臺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