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年前缺工 聘僱外國人須確實查核身份 違法指派許可外工作 最高可罰 1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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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將近,各行業人力吃緊,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提醒民眾切勿隨意僱用來路不明外國人,一旦違法僱用、容留外籍人士,將面臨最高75 萬元罰鍰。另外,雇主合法 聘僱的外國人,也應留意工作內容是否與申請業別有關,家庭看護工僅能從事照顧被看護人的相關生活照料工作,廠工也只能從事申請聘僱許可的工作項目,如指派 所聘僱的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最高可 罰15 萬元。 

截至 112 年 11 月底,彰化縣移工人數已達 6 萬 1,726 人,其中產業類 50,012 人,家 庭看護工 10,403 人。勞工處表示,轄內最 常見違法樣態為民眾非法聘僱或容留逃逸移工從事工作,無論是友誼協助或用打工換取食宿,均已構成非法容留,違反就業 服務法。另外,實務上也常見雇主指派外籍家庭看護工於照護工作閒暇時,幫忙雇 主家或是去雇主親朋好友家幫忙打掃,不僅合法聘僱的雇主違反指派外國人從事許 可外工作,不具聘僱資格的一方,同樣會依違反非法聘僱或非法容留遭開罰。 

勞工處進一步說明,民眾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前,應注意「查」、「核」、「問」 等三步驟,確認外國人居留證及工作許可、核對身分,以及詢問來臺身分。另外, 聘僱外國人依法必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即使是國外留學生也需要申請工作許可, 因此雇主聘僱前務必要檢視外僑居留證、 學生證及工作證。 

至於聘僱對象為新住民,雖無需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但仍要查驗居留證、護照及依親戶籍資料等「正本」證件,並仔細核對相片及身分資料,以免聘僱到假冒新住民身分的外國人從事工作。 

違反就服法第 44 條「非法容留」或第 57 條第 1 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外國人」,將處 15 萬元以上 75 萬 元以下罰鍰,並依第 72 條廢止招募許可及 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5 年內再違反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者,則會處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經發現後續仍未改善,將由勞動部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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