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112 年第三季 雇主違反就服法 3 千餘件  非法聘僱居冠 提醒外國人在臺工作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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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112 年第三季統計資料,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有 3,028 件,較去年同期件數增加 302 件;雇主違法前三名依序是「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國人」、「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及「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 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 

勞動部提醒,外國人在臺工作採「許可制」, 必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違法案件常見失聯移工或尚未取得工作許可的僑外生,以「幫忙」 名義在店家做事,雖然沒有給予酬勞,但其實只要在店內提供勞務,就是「工作」,被查獲 時,店家仍屬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根據資料,112 年 1 月至 9 月,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件數共 3,028 件,較去年同期 2,726 件、增加 302 件,另廢止聘僱 156 件,較去年同期 158 件、則減少 2 件。 

勞動部說明,112 年第三季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以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有 1,120 件、較去年同期 929 件,增加 191 件,依 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許可 59 件、較去年同期 64 件,減少 5 件。 

其次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44 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 440 件、較去年同期 344 件,增加 96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處新 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52 件、較去年同期 26 件,增加 26 件。 

第三是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有 223 件、較去年同期 190 件,增加 33 件,依就服法 第 67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第四則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有 212 件、較去年同期 185 件,增加 54 件,依就 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 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是仍而未 改善者,廢止許可件數有 12 件、較去年同期 7 件,增加 5 件。 

第五則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4 款規 定,「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 105 件、 較去年同期 165 件,減少 60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11 件、較去年同期 16 件,減少 5 件。 

其餘依序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其他 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之命令行為」, 有 29 件、較去年同期 16 件,增加 13 件,依就 服法第 67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 元罰鍰,廢止許可件數有 21 件、較去年同期 25 件,減少 4 件。 

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2 款「雇主以本 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 5 件、較 去年同期 6 件,減少 1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 定,將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 止許可 1 件、較去年同期 2 件,減少 1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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