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1/13 總統與立委選舉 有選舉權者當日放假  雇主未給假或給薪 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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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113 年 1 月 13 日(星期六)為中 華民國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11 屆立法委 員選舉投票日當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 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 2 萬元至 100 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中選會上周發函給勞動部,依總統副總統選 舉罷免法第 5 條之 1 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 條之 1 規定辦理,113 年 1 月 13 日(星期六) 為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11 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日,為便利選舉區內各級機關、學校、 團體、事業機構員工前往投票,是日依法為應放假之日。 

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11 屆立法委員選舉預估選舉人數約 1,950 萬人、首投族則有 102 萬 8000 人,全國設置 1 萬 7,794 個投開票所, 將是歷年之最,勞動部已轉知相關團體與雇主,若要求勞工出勤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參政權, 勞動部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113 年 1 月 13 日為中華民國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11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 日,當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 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不具投 

票權如外國人、移工等則維持原排班或輪班時 程工作。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 因此不另外給假。 

黃維琛指出,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 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黃維琛進一步說明,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 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 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 8 小時,勞工外出投票 2 小時,返回工作 6 小 時,雇主須加給 6 小時的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 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 給之規定計算。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最高 100 萬元之罰鍰, 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就 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之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 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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