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聘僱藍領移工滿 10 年 須提撥舊制勞退

最後更新時間 : 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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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6 年 9 月 4 日報導】自 115 年 4 月 1 日起,僱用藍領外籍移工,其年資達 10 年以上須提撥勞退舊制。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長王秋冬指出,雇主聘僱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 的藍領外籍移工,其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 10 年以上時,雇主即應按其每月薪資總額 2% 至 15%範圍內,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若藍領移工日後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如仍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非屬勞退新制的強制提繳對象,則應繼續適用勞退舊制, 由雇主依規定每月提撥退休準備金。 

勞動局提醒,倘若藍領外籍移工於 116 年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及第 54 條規定退休條件者, 雇主應自受僱日起計算其工作年資,於 115 年底估算 116 年度所需退休金,並於 116 年 3 月底前一次補足其所需退休金與專戶餘額的差額,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雇主應確實檢視所聘僱勞工身分、年資及適用法令,妥善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事宜,以免因未依規定設立專戶或提撥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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