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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漁工|漁船應備藥品器材清單 明年 1 月生效  遠洋勞檢優先抽查 不符標準輔導改善

最後更新時間 : 202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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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6 年 10 月 2 日報導】為持續深化漁業人權保障與提升船員海上作業安全,農業部漁業署於 9 月 29 日公告「漁 船醫藥箱應配置之藥品及器材種類」,明確規範遠洋及沿近海漁船所需的醫藥配置基準,確保船員在面對海上封閉與嚴峻環境時,能獲得充足且合規的醫療支持。新規定將於 11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後將於進行遠洋漁船勞動檢查時查驗,如漁業人未備足藥品或器材,將由漁業署以輔導方式請漁業人改善。  

根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5 條之 1 規定, 漁業人應依漁船規模及船員人數,提供船員出海期間所需足量之飲用水、膳食、醫藥箱及工作保護裝備。除此之外,亦應僱用足額合格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提供救生設備,甲板上從事漁撈作業應穿著救生衣。另外,漁船於海上作業期間,發生船員傷亡或其他重大急難事件,應即時通報主管機關及相關權責機關,並督促船長依醫療諮詢結果緊急進港或為緊急救護及處置。 

依船舶類型 明訂種類及數量  

漁業署說明,為確保醫藥箱清單能精準切合海上緊急救護與臨床實務需求,結合專業醫療機構進行系統性研析與評估,針對創傷處置、 心血管急救、強效止痛消炎、呼吸道擴張及生命徵象監測等海上常見傷病態樣,並評估船上藥品管理流程及藥物保存,全面研擬出 96 種 藥品與 82 種醫療器材配置規範。 

清單也按照漁船類型,訂定不同備置數量, 包括 A 類-領有遠洋作業許可漁船、B 類-航行不超過 72 小時之近海作業漁船、C 類-可在四 小時內到達港口之沿岸作業漁船,以及 D 類沿岸作業之舢舨漁筏。其中 D 類即基本款「家庭保健箱」。框內數字如有標註「*」者為應備置數量,未標註者為建議數量。 

減輕負擔 補助方式月底公布  

漁業署進一步指出,國際勞工組織(ILO) 第 188 號《漁撈工作公約》(C188)明確要求漁船必須配備適當的醫療設備與藥品。我國遠洋漁船於各大洋區作業並進入他國港口時,醫藥箱的合規配置將成為應對外國港口國檢查 (Port State Control)及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關鍵憑證。因此新規定明年實施後,先針對需進國外港口的遠洋漁船進行抽檢,未符合標準者將先輔導。 

為協助遠洋漁民順利對接國際規範並減輕經營負擔,漁業署後續將規劃相關措施,補助遠洋業者購置必備之藥品及醫療器材種類,具體方案預計 10 月底前公布,同時搭配船員急救講習與遠端視訊醫療制度,打造更完善的海 上醫療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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