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仲介|仲介辦法預告 擬調整移工失聯採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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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移工入境就行蹤不明,增加仲介選任與輔導責任,勞動部預告仲介辦法草案,以移工入國時間點區分國外仲介與國內仲介責任,移工入國一個月之內行蹤不明課國外仲介責任,入國後二至三個月之內行蹤不明則課國內仲介責任,不過若是移工入國一個月內,國內仲介有未善盡受任事務,仍會列入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

勞動部112年12月11日預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一條草案,預告期14日,有意見需在12月25日前提出。

根據112年10月統計,國內仍有在營業仲介家數共1,712家,外國仲介則有542家(菲律賓119家、泰國65家、印尼214家、越南142家、馬來西亞2家)。

勞動部說明,這次修正係就本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關於其行蹤不明比率之分子(即行蹤不明人數)之採計期間做合理調整,移工入國一個月之內行蹤不明課國外仲介責任,入國後二至三個月之內行蹤不明則課國內仲介責任,若是被查證移工入國一個月時,未善盡關懷照顧,則移工入國一個月內行蹤不明仍有會列入計算。

勞動部強調,這次修法期加強落實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善盡招募選任責任,強化源頭管理引進外國人素質,及提升本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服務善盡關懷照顧,並協助外國人適應工作及生活環境,減少外國人入國初期及聘僱期間行蹤不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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