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規|國慶日為法定國假 勞工出勤應加發工資  3 人以下比照政府行事曆 仍須勞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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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國慶日為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應放假之日,雇主應使勞工休假且工資照付,或經勞工同意調整其他休假日期, 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者,應加發 1 日工資。

部分工時勞工若國慶日當天是原本 已排定出勤的工作日,雇主應使勞工休假且工資照付,若當天原本未排班出勤,雇主不需給付工資。倘部分工時勞工於國慶日當天依雇主要求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今年雙十國慶在星期二,勞動局說明,事業單位若與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一致,形 成連放 4 天假期者,事業單位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比照 112 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後,才可將 9 月 23 日(周六)原休息日與 10 月 9 日(周一)原工作日對調。而僱用勞工人數 3 人以下的事業單位,仍需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

勞動局進一步補充,調整後的 9 月 23 日(周六)已成為「正常工作日」、10 月 9 日(周 一)已調整為「休息日」,雇主如事後再有需要勞工於 10 月 9 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若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已「補行上班日」仍為工作日,該日工資無須以加班費計給。另一方面,若勞工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勞工亦可於調整後的休息日「放假」。 

勞動局提醒,勞雇雙方協商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建議以書面約定,避免事後爭議。如 雇主未依法排定國定假日或給付加倍工資者,將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呼籲雇主應確實遵守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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