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4 月 24 日報導】勞動部近日發函說明,針對同一雇主旗下合法工廠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的移工,若需變更工作場所至尚未完成地方政府核定改善計畫的工廠,已同意在符合條件下,延長調派許可期限 1 年,最長不得逾 116 年 3 月 19 日。
調派許可期限不得逾 116/3/19
由於 112 年 3 月 19 日前,已向地方政府提報工廠改善計畫的案件數龐大,地方政府審核不及,鑒於調派規定,該類雇主調派許可最長不得超過 2 年,期限將至,因此經濟部今年 3 月再次發函勞動部要求延長。
勞動部 115 年 4 月 13 日發函說明有關同一雇主合法工廠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移工,得申請變更工作場所至已向地方政府提報改善計畫但尚未核定之工廠。
勞動部指出,依現行「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規定,依 (以下簡稱調派基準)五、製造工作(二)4.(3)規定,若工廠已在期限內向地方政府提報改善計畫,但尚未完成審查核定,經地方政府開具受理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件,及開具符合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 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變更所聘僱移工工作場所從事製造工作,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經濟部發函建議調派延長
勞動部表示,經濟部來函說明,工廠改善計畫能否於期限前(115 年 3 月 19 日)完成核定, 受限於主管機關之行政作業期程,未必可歸責 於業者,因此同意延長調派期限。
勞動部說明,符合上述調派基準的雇主,可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調派許可期限最長不得逾 116 年 3 月 19 日。 勞動部強調,為維護雇主權益,請經濟部持續督促地方政府加速辦理工廠輔導改善計畫審 查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