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藍領審查辦法草案預告 增訂多元陪伴 移工條件同外籍看護 雇主須具法人資格

藍領外國人工作資格及審查辦法修正草案正式預告, 增訂移工從事多元陪伴工作工作內容、資格,以 及雇主資格和人數認定等規定。其中移工從事多元照顧陪伴工作,條件與家庭看護工相同,均須年滿 20 歲且接受相關訓練;雇主應為登記或設立滿 5 年的法人團體,不包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仍可委託業者辦理後續引進、管理事務。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 10 月 21 日進行預告,為減輕家庭照顧負擔,提供更多元的聘僱選擇,此次修正第 5 條、 第 8 條,以及新增第 56 條之 1 至 3。預告期為 7 天,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 於 10 月 28 日前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2294abd2-b258-4f a2-86be-93919ff5c80d )提出。 

另訂作業要點 與辦法一起公告

該辦法公告後,勞動部將一併發佈多元陪伴照 顧試辦計畫作業要點,目標首年輔導 3 家試辦單 位,並建置個案服務系統,首年約服務 2,500 人 次。 

有鑒於民眾常反映被照顧人符合外籍看護申 請資格,但無全日照顧需求,或因家中成員手術、 緊急傷病而有臨時性的照顧需求,勞動部因此規 劃「多元陪伴照顧試辦計畫」,由符合規定的財 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參與試辦擔任雇主,聘 僱移工擔任多元陪伴照顧者,提供有需求的民眾 一對一聘僱以外的選擇。 

草案第 5 條新增第 7 款規定,明定多元陪伴照顧工作內容,為受雇主指派至服務契約履行地, 直接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照顧、陪伴及 其他相關事務之體力工作。 

草案第 8 條則為多元陪伴移工資格,年齡須 20 歲以上,且入國前應經訓練合格,或在我國境內從事相同工作滿 6 個月以上,與現行家庭及機構看護相同。 

登記設立滿 5 年 始可提報計畫

修正草案並新增第 11 章之 1,規範多元陪伴照顧工作雇主資格、執行方式及管理機制等。其中草案第 56 條之 1 至 3 明定雇主應為依法設立或登記滿 5 年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提報服務計畫後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內容應包括服務提供、收費項目及金額、契約範本,以及 工作人力配置、督導及教育訓練機制等內容。 另為掌握移工工作情形,明定主管機關得就前 述事項辦理實地查核,如有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經認定情節重大,或經營不善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一 部或全部。 

由於多元陪伴照顧員工作型態具有高度間歇性、難以於工作時間中明定休息時間,例假日亦需彈性安排,勞動部同時也進行陪伴照顧員適用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的草案預告,預 告期同樣為 7 天,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可至平台(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3e5f0531-6dd3-4a fb-98a3-6f339610f215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