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召開勞資會議注意事項 勞動部修正  視訊會議用本名 勞資代表不得委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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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7 月 7 日報導】配合實務作法,並徵詢各地方政府的意見後,勞動部 7 日修正發布「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重點包括,勞方代表選舉選務應在工作時間辦理,視訊會議中出席人員應使用與勞資會議備查名冊相同之姓名,勞資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等。 

17.8 萬家企業召開勞資會議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事業單位不論規模大小,都應該依法舉辦及定期召開勞資會議,根據統計,114 年度 17.8 萬家有召開勞資會議。 

王厚偉指出,勞資會議不只是行使《勞基法》 法定同意權,如彈性工時、加班、女性夜班等門檻,更是政府行政管制的審核基準,如申請 上市櫃、移工聘僱許可。此外,舉凡工作規則 修訂、內部法令遵循及性騷擾防治機製,透過 勞資會議尋求共識,都能讓企業營運更順暢。 

王厚偉說明,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勞方代表選舉的籌辦、投票等所有選務工作,應在工作 (上班)時間內辦理;現行法規規定 100 人以上企業勞方代表不得少於 5 人,若企業因擴編、 合併如併購導致人數暴增,主管機關得促請、 要求企業補選並增加勞方代表;若員工人數跨 越 100 人門檻,亦須立刻增選。 

因應跨區域企業的線上開會需求,王厚偉提醒,視訊會議必須全體保持同步影音、共聽共識,看得見彼此,以及視訊上的顯示名稱必須 與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的「中文姓名」完全一致, 不得使用英文名或特殊暱稱,以便勞政機關在必要時進行合法性身分查核。 

30 人以上據點 單獨召開勞資會議 

王厚偉進一步說明,許多跨國或連鎖企業習慣由總公司召開一個大型勞資會議,新注意事項規定,事業單位分行、工廠或營業據點等獨立場所,只要勞工人數達 30 人以上,就必須單獨召開該場所的勞資會議。 

法規要求勞資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王厚偉表示,企業可採取自訂「週期區塊」, 如 1 至 3 月為一區塊、4 至 6 月為一區塊,只 要在該三個月的區塊內有召開交流即可,給予企業在月份間上下移動的彈性,但是太極端的密集開會或是時間距離太遠,除非有正當理由, 否則不允許。 

王厚偉說,這次注意事項新增強化提案與議事機制,凡是勞方代表依程序提出的提案,未經提案人同意,不得透過協調或其他非正式方式逕行排除,確保基層發言權。 

王厚偉指出,本次修正特別在第 15 點鋪陳了多元的建議討論事項,將勞資會議轉化為「資訊對等」的平臺,鼓勵資方在會議中誠實分享公司經營方針或挑戰,避免對投資人喊訂單滿、卻對員工喊經營困難的資訊不對稱。此外,舉凡引進 AI 科技可能引發的失業焦慮、工作環境改善、或是第一線員工對產品的市場銷售回饋,都可以是新時代勞資會議的討論範疇。 

雇主聘移工 需檢附勞資會議紀錄 

依規定,雇主申請移工或外國技術人力,須向地方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其中檢附的文件之一是召開勞資會議紀錄,以 往有雇主初次申請移工,但因為沒有按季召開勞資會議,導致資格不符;為簡政便民,勞動 部 115 年 4 月 20 日,針對勞資會議檢附資料做修正,依申請類型規定不同,初次申請移工或外國技術人力,提出申請日前 3 個月內至少 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及切結書;於初次申請日一年內,再次申請者得免附文件。 

至於屬非初次申請或初次申請日後逾一年再 次申請者,除提出切結書外,同時需檢附 1 年內共四次,每 3 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勞資會議召開情形,需簡列會議屆次、日期與時間、會議地點、主席以及勞資代表,並保證所列內容與留存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完全一致。 

勞資會議記錄依申請次數區分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之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幫傭,以及未聘有本國勞工之海洋漁撈、 農林牧或養殖漁業”自然人”雇主;以及雇主申請外國技術人力之家庭看護技術人力,以及未聘有本國勞工之海洋漁撈技術人力、農林牧或養殖漁業技術人力”自然人”雇主,在申請招募時不需檢附無違反法令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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