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因外籍漁工權益受損,監察院 5 日提案糾正勞動部與新北市政府。對此勞動部回應,已與新北市政府、農業部漁業署合作建立漁汛期預警機制,保障漁工轉換雇主或工作權益,並強化督導漁船雇主與仲介生活管理責任,確保漁工在台生活與工作權益。
工資未全額給付 將處 6-30 萬元
新北地區漁船雇主以休漁期迫放漁工無薪假部分,勞動部說明,我國對於漁工權益的保障, 不分本、外國籍漁工一體適用相關勞動法令保 障。雇主對於所聘僱漁工如有強制休假、未給付薪資等未全額給付薪資情形,將涉違反就業 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可處新臺幣 6 萬元 至 30 萬元罰鍰。
勞動部指出,已函請新北市政府等就所涉個案有無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有無被扣留證件、 有無積欠薪資等事項積極查處,並將依查處事證嚴懲重罰。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強化外籍漁工權益保護,對於部分地區因漁汛期漁船作業特殊性,已邀集農業部、地方勞工及漁政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建立自主短期暫停漁撈預警機制,除由農業部協助宣導漁船雇主應加強外籍漁工生活管理、依勞動契約履約及督促所委任之仲介公司協助辦理外籍漁工轉換事宜等事項,未來若有其他漁業種類發生類此情節, 將主動通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利即時轉 請地方勞政主管機關進行專案訪視及關懷,協調處理聘僱關係、轉換雇主意願與申請、新雇主承接聘僱、生活照顧及住宿地點條件、工資 給付與膳宿費負擔、安置保護、追蹤改善與違 規調查等。
至於監察院提及漁船雇主提供之住宿環境惡劣、漁工自付住宿費用部分,勞動部表示,該案已請新北市政府加強訪視安置處所,自 113 年 2 月 27 日起經多次實地輔導檢查,改善床位數、馬桶、照明設備、衛生環境,及安裝熱 水器等事項,並督促漁船雇主與仲介落實生活 照顧計畫書規定。
生活管理未依規定 將罰鍰並廢許可
勞動部強調,雇主聘僱漁工在台工作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規定善盡生活照顧責任,仲介機構受雇主委任亦應善盡受任事務。雇主 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生活管理者,依就業服務法 第 57 條第 9 款與第 67 條規定,可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並廢止許可。另仲介機構未善盡受任事務,依同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5 款與第 67 條規定,處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