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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企業實施無薪假 應確實與勞工協商  本、外籍一體適用 差別待遇將處分

最後更新時間 : 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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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6 年 9 月 21 日報導】勞動部近期統計,全台實施無薪假的人數及家數,均較上一期微幅增加。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企業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應依規定與勞工協商合意,並一體適用於本國籍與外國籍勞工,不得有差別待遇。若有移工正常工作、本勞卻遭裁減,除罰鍰外,移工許可也會遭廢止、管制 2 年。 

勞工局近來接獲部分企業為使生產工作順利進行,宣布將統一安排員工特休,要求勞工優先於減班休息期間排定特別休假或未經勞工同意實施減班休息,例如每週採取「做四休三」制度,勞工得優先預支特休,無特休者再以減班休息因應。 

未合意即實施 應給付全額工資 

勞工局強調,特別休假應由勞工排定,雇主如因經營上的急迫需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 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但不得強迫勞工一次性預先排定或於指定日期休假, 例如雇主不得因營運需求,片面要求勞工統一於特定日期實施減班休息、無意願者須以特休辦理。 

另外,如雇主未依法經勞工同意實施減班休息,勞工無補服勞務義務,雇主仍應依法全額給付勞工工資,雇主如有未依法給予工資或強制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均依法得分別處 2 萬元 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長林淑媛提醒,雇主如有減班休息需求,應依照「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有工會者,宜先與工會協商,之後再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才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且工資應依照實際減少工時比例減發,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工資仍不得低於現行最低工資。期間勞、健保以及勞退,均須持續提繳。 

雇主實施減班休息,最晚需於實施前 1 日檢附通報表、通報名冊、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佐證營運困難資料、同意接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協助措施列冊名單等資料, 向勞工局辦理通報。 

勞動部 114 年 12 月也修正相關規定,除雇主通報外,勞工亦可憑協議書自行通報,避免因雇主延遲通報,導致無法及早取得就業安定等協助措施。 

期間變更協議內容 亦應通報  

至於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如讓從事相同性質工作的本國勞工減班或優先裁減,卻讓外籍移工正常出勤,甚至發生因聘僱外國人 而積欠本國勞工薪資等情形,將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與勞動條件」規定,將處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並由勞動部依違反人數採 1:1 比例廢止聘僱、 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並管制申請案兩年。 林淑媛指出,無論本國籍或外國籍勞工,皆為勞動法令保護對象。企業如因營運調整需實施減班休息,應依合法程序與勞工協商。雇主若於實施減班休息期間營運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的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 有勞動條件,如於實施減班休息期間欲變更原議內容者,應重新與勞工協議並向勞工局通報,不得片面為之,撤銷實施減班休息者也應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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