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仲介|仲介辦法公告 2/1 調整移工失聯採計期間  移工入境 31-90 日失聯 課國內仲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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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移工入境就行蹤不明,增加仲介選任與輔導責任, 自 113 年 2 月 1 日起,以移工入國時間點區分國外仲介與國內仲介責任,移工入國 30 日內期間行蹤不明課國外仲介責任,入國後第 31 日至第 90 日期 間行蹤不明則課國內仲介責任,不過若是移工入國 30 日內,國內仲介有未善盡受任事務,仍會列入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 

勞動部 113 年 1 月 30 日公告修正「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 第三十一條,自 113 年 2 月 1 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仲介機構重新設立許可申請及救濟 尚未確定案件,將依新規定處理。 

勞動部表示,因外國人入國後發生行蹤不明原因 複雜,這次修法加強落實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善盡招 募選任責任,強化源頭管理引進外國人素質,及提 升本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服務善盡關懷照顧,另這次修法僅調整移工失聯採計期間,區分 國內仲介抑或是國外仲介責任,至於移工失聯比率 與人數則未修正,維持原有規定。 

勞動部指出,國內仲介接受委任辦理聘僱許可, 外國人入國後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人數之採計期間, 調整為外國人入國第 31 日至第 90 日之期間。不過, 外國人入國 30 日內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國內仲介 若有未善盡受任事務所致者,則仍會計入行蹤不明之人數及比率,其中「未善盡受任事務」包括仲介 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非法媒介、人身侵害或人口販 運等原因所致。 

至於外國仲介接受委任仲介其本國人或其他國 家人民至我國境內工作,也應善盡招募選任之責任, 因此這次修正外國人入國後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人 數採計期間,外國仲介調整為外國人入國 30 日內之期間。 

對於期間計算,勞動部舉例,例如甲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於112年11月30日辦理重新申請設立許可; 經審查由其辦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乙於 112 年 1 月 31日入國,並於112年3月2日發生行蹤不明情事, 則因外國人乙係於入國後第 31 日發生行蹤不明, 故應計入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行蹤不明人數計算。 另若乙於 112 年 5 月 1 日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因已 逾入國第 90 日,則不計入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行 蹤不明人數計算。 

勞動部提醒,對於同一法人籌設會管制,例如甲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 113 年 1 月 15 日因重新申請 設立許可遭不予許可或屆期未重新申請設立許可 遭註銷許可證。同一法人甲嗣後又於 114 年 1 月 15 日申請籌設(設立)許可,仍會審查甲有無第 十二款規定之情事,如有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情事 達規定人數及比率者,應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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