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幫傭|回應家庭照顧壓力 打造友善育兒環境  外傭聘僱新制 4/13 上路 弱勢家庭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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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4 月 13 日報導】外籍家庭幫傭新制 115 年 4 月 13 日實施,家中有 1 名未滿 12 歲兒童(點數 4 點)即符合申請資格,這次點數計算除與申請資格有關,也包括承接順位與每月繳交就安費有關,申請點數滿 10 點者其承接順位第三、四順位,每月就業安定費為 2,000 元,未達 10 點者,承接順位第五、 六、每月就安費 5,000 元。 

就安費採點數分級繳費  

為因應少子化與家庭結構轉變帶來的照顧壓力,勞動部 115 年 4 月 11 日公告相關法規,包括「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 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 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七條及第十三條附表一」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等,115 年 4 月 13 日生效。 

同時公告修正招募、承接相關申請書表,以 及「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四點規定」等。 

未滿 12 歲有 4 點即可申請  

勞動部本次調整外傭申請資格以「點數制」 衡量家庭需求,並優先照顧弱勢與特殊情形家庭,盼協助育兒家庭兼顧工作與照顧責任。點數配置如下,「年齡滿十二歲至未滿七十五歲」 不計點,「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給 4 點, 「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八十歲」給 1 點、「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給 2 點。 

「年齡未滿六歲」、「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 其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年齡未滿 十二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 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經置監護 人」「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其中一 人為身心障礙者」,符合上述之一條件給 6 點。 

「年齡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年齡未滿十二歲之罕見疾病者」、「年齡未滿十二歲之身心障礙者」 、「年齡未滿十二歲且符 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符合上述之一條件給 10 點。 

勞動部提醒,每一家庭成員僅得就各該條件擇一適用,向勞動部送件申請招募許可函當天, 小孩要未滿 12 歲;另外針對與雇主不同戶籍、 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者以及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 傭之人數,這三項情況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承接排序 高需求家庭優先  

為使特殊及弱勢家庭得優先獲得所需輔助性家務人力,在外國人轉換雇主或承接聘僱方面, 新制亦調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辦理順位,累計 10 點以上家庭列為第 3、4 順位優先媒合, 累計 4 點以上家庭列為第 5、6 順位。 

就安費收取係依家庭條件計算累計點數來繳納就安費,未達 10 點每月 5,000 元(每日約 167 元);達 10 點以上每月 2,000 元(每日約 67 元),若外國人入境後須接受講習,雇主自入國第 4 日起開始繳納就安費。 

在申請文件方面,除雇主及家庭成員戶口名簿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若家庭成員符合特定條件,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增列特殊家庭文件證明文件  

例如:綜合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影本(年齡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需檢附); 重大傷病證明影本(年齡未滿十二歲之罕見疾病者需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年齡未滿十二 歲之身心障礙者,或其父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 礙者需檢附);地方政府核定符合特殊境遇家庭 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公文影本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特殊境遇家庭者需檢附); 戶籍謄本影本(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或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 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義務,經置監護人者需檢附)。 

勞動部強調,本次修法透過放寬聘僱資格、 導入點數制度與降低就安費負擔,提供家庭更多元的照顧選擇,讓勞工不因照顧責任被迫離開職場,進一步穩定勞動力與家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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