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6 年 8 月 31 日報導】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此次修法著重於提高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以強化企業留才攬才政策,同時協助新創事業發展,可獲得長期資金挹注。經濟部表示,後續將會同財政部儘速修訂相關子法,並舉辦說明會,讓產業界充分瞭解修法內容以及申請相關規定。
116 年即可適用 將辦說明會
員工取得獎酬股份免計稅額度,由過去的 500 萬元倍增。產創條例第 1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全年合計 1 千萬元總額內股票,得免計入所得稅課稅。
有關產創條例員工獎酬股票緩課規定,經濟部強調,此為目前重要的留才攬才政策工具, 企業透過提供員工獎酬股票並搭配緩課優惠, 留住優秀人才持續服務。考量到緩課額度已逾 10 年未修正,考量近年經濟成長,並參考其他 國家立法例,這次修法將緩課額度由新台幣 500 萬元修正為 1 千萬元,以強化產業因應國際競才,自 116 年 1 月 1 日起即可適用。 第 23 條之 1 為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租稅優惠,考量創投成立初期尚處於案源開發及投資評估階段,將第三至第五年度投資新創事業比例修正至實收出資總額 10%、20%、30%, 並新增第六年度投資新創事業達實收出資總額 40%的門檻,使新創獲得創投較長投資期。
另為配合實務上控股架構的多樣性,將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外國公司的認定,調整為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直接或間接控制子公司或分公司者,增加創投的投資彈性。
促進新創發展 調整投資比例
經濟部進一步指出,現行第 23 條之 2 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提供個人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 5 年,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得適用所得額減除優惠。
由於新創發展階段須持續取得資金挹注,以及參考國內相關單位規定皆已將新創事業年限訂定為 8 年,為使政府規範一致,本次將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未滿 5 年修正為未滿 8 年,而第 23 條之 1 的新創設立年限亦併同修訂為 8 年,兩條文均自公布生效日起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