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6 月 18 日報導】勞動部近日發函重申,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10 日者,雇主不得因請病假而給予任何不利處分;即使勞工請假超過 10 日,雇主進行考核時,也不得僅以病假天數作為考量依據。
勞動部 115 年 6 月 11 日發函,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之 1 規定,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 10 日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處分。 若勞工認為因請病假而遭受不利對待,法律並進一步要求雇主負舉證責任,必須證明相關處分與勞工請病假行為無關,而非由勞工自行證明遭受歧視。
勞動部表示,參考修法說明及實務判決、裁決見解,不利處分的態樣相當廣泛,包括解僱、降職、降調、減薪,以及損害勞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應享有的權益等情形。例如取消員工原有福利、剝奪排班選擇權、取消優惠機票等既有權益,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利處分。
勞動部進一步舉例,若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遭扣發獎金、降低年度考績、影響升遷資格、不給予選排班權利,或取消既有福利待遇等,均可能構成違法的不利處分;不過,是否成立不利處分,仍須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