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險法》已施行1年多,勞動部重申,依法已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等事業單位的雇主,不論僱用員工人數,皆應成立投保單位,為該等勞工辦理參加職保,災保法開辦至112年8月底,查獲雇主違法事項3,911件,包括未替勞工加保或退保、投保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規避查對資料等,共被罰鍰5,186萬元。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陳美女表示,災保法規定登記有案的事業單位,只聘用一名勞工也要為其投保職災保險,災保法實施至112年8月底,投保單位目前已有80.4萬個,投保人數已達1,106萬人,其中家事移工有18.6萬人。
陳美女指出,為落實強制納保規定,針對未依規定辦理加保之雇主,除將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外,若員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勞保局將依法於保險給付範圍內確認金額,令違法雇主限期繳納,雇主如已繳納前開給付金額者,始得就其員工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抵充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
據統計,災保法開辦至112年8月底,查獲3,911件違法案件,其中應加保未加有355件,向雇主追償有151件、追回8,025萬元;另有84件雇主規避查對資料,被處5至30萬元。
另外,為執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2條第一項、第94條及第96條至第99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一致性處理規範,勞動部訂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罰鍰案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其中針對「投保單位規避、妨礙或拒絕 保險人查對其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依投保單位於該次違反行為之當日起,往前追溯一年內之違反同項次受裁處罰鍰次數,應處罰鍰額度第一次5萬元、第二次10萬元、第三次15萬元、第四次20萬元、第五次25萬元,以及第六次以上則處30萬元。
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12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投保單位未備置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以及「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這三種違法樣態會先被處2萬元罰鍰同時要求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再按次處罰,第一次4萬元、第二次6萬元、第三次8萬元以及第四次以上則處10萬元。
至於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將其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將自勞保局知悉投保單位該次違反行為之當日起,往前追溯一年內之違反同項次受裁處罰鍰次數,其處罰鍰額度第一次至第五次2萬元、第六次至第十次4萬元、第十一次至第十三次6萬元、第十四次至第十六次8萬元以及第十七次以上則處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