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革熱|勞工確診登革熱隔離治療 勞部: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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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登革熱本土病例累計約 1.9 萬例,勞工確診登革 熱必須在指定治療機構隔離,勞動部指出,若勞工因此無法工作、請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 金,違者將處 2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為保障勞工權益,該解釋令溯及自 112 年 6 月 4 日生效。 

勞動部 112 年 10 月 25 日發布解釋令指出,勞工若感染登革熱,經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在指定 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期間,依勞基法第 43 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 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 112 年 6 月 4 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因應登革熱疫情,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可能認 為有需要而要求勞工必須住院治療,然而登革熱卻不像一般感冒,勞工感冒時可以選擇要不要 接受治療或者是不住院。 

黃維琛表示,勞工在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要求下在指定治療機構隔離,必須請病假,但請假之 後,薪資中的全勤獎金可能受影響,因此特別發布解釋令,明令勞工在這樣的情況下請假,雇 主不能扣發全勤獎金。 

黃維琛提醒,這項解釋令追溯自 112 年 6 月 4 日生效,是今年本土第一例發生的時間點,雇主 於本解釋令發布日前,已經發放工資而未即時發給全勤奬金或有少給者,於知悉本解釋令或接 獲勞工反映後,旋即補發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裁罰,若雇主拒絕補發可請地方主管機關輔 導,輔導之後仍拒發,則將開罰新台幣 2 萬至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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