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近來職業災害頻傳,為有效降低 職業災害發生及強化雇主防災之責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日前公告修正「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雇主或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6 條及第 27 條規定者,按規模大小及性質分為甲、乙、丙三類,如為 上市櫃公司、勞工人數超過 300 人,或營造工地超過 1 億元者,首次違反前述規定, 最低罰鍰由現行的 3 萬元提升至 10 萬元, 相關修正自 11 月起生效。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鑑於職業災害發 生原因大多係為違反職安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6 條及第 27 條等規定,為促使雇主 或事業單位確實遵守法規以防止災害發 生,此次針對裁罰基準第 3 點、第 4 點第 6 項、第 47 項及第 48 項,並參考勞動部 111 年 7 月 27 日勞職職授字第 11102037651 號 令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 法案件處理要點」第 5 點規定,修正適用 的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並提高罰鍰額度 及重複違反的累計裁罰額度。
大企業無安全設備措施
初次違規即開罰十萬元
修正後的基準,明定雇主或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第第 6 條第 1 項、第 26 條及第 27 條規定者,按規模大小及性質,分為甲、 乙、丙三類,甲類包括上市櫃公司、勞工 總人數超過 300 人,以及承攬營造工地工程 金額超過 1 億元。乙類包括承攬營造工地 工程金額在 5 千萬以上 1 億元以下,以及 勞工總人數在 6 人以上 300 人以下者。至於 前述以外的事業單位,則歸類為丙類。
勞動局舉例說明,如違反職安法第 6 條 第 1 項「雇主未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甲類第 1 次違反規定時, 罰鍰提升至 10 萬元,並按次累加 10 萬元。 乙類首次違規,罰鍰 6 萬元至 12 萬元,後 續按次累加 6 萬元。丙類第一次違規則罰 鍰 3 萬元至 6 萬元,重複違反按次累加 3 萬元,最高累加至 30 萬元,以降低對微型 企業及承攬金額不高的營造業所造成的衝擊。
微型企業最低金額起跳
違規次數以近三年採計
至於違反第 26 條「未事前告知承攬人及 再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應採取措施」,以及第 27 條「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 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相關必要措施」,職安法罰鍰為 3 萬元至 15 萬元。依 據裁罰基準,甲類首次違規,罰鍰提高至 10 萬元至 15 萬元,第二次以上違反就會以 15 萬元處分。乙類首次違規金額 6 萬元至 12 萬元,後續違反按次累加 6 萬元。丙類 首次違反則處 3 萬元至 6 萬元罰鍰,後續 按次累加 3 萬元,最高至 15 萬元。
修正後的統一裁罰基準自 11 月 1 日生 效,在此之後勞檢違規並裁罰的案件,將 適用新的規定。
勞動局補充,違規次數的計算,係依同 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裁處日起,往前回溯 3 年內,同項次違規行為經裁處且未經撤銷 的次數累計。
高寶華強調,為確實保障勞動者權益, 促使業者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要求事業單 位善盡職安衛管理責任,因此加重裁罰, 但處分並非唯一的降災手段。同時也呼 籲,確保職場安全健康是雇主責任,更是 企業永續經營之基礎,雇主務必恪遵法令 規定,以營造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