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擴大工作內容 外國人從事研究或諮詢等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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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實務案件審查將其明文化,同時擴大工作內容, 即日起,外國人來台從事經營管理、研究、查驗、採購、行銷或諮詢等工作,薪資符合規定每月 4 萬 7,971 元以及具有 2 年以上工作經驗等,採通案認定、不須個別會商,雇主可直接向勞動 部提出申請。 

勞動部 112 年 9 月 22 日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第四條第十五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 作項目如下: 

一、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工作,其內容應為下列項目之一: (一)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工作。(二)研究、分析、機具安裝、維修、技術指導、支援或 引進工作。(三)監造、測試、指揮、調度、查驗、驗證、檢測或鑑定工作。(四)品質管控、培訓、 企劃或稽核工作。 (五)採購、行銷、翻譯、輔導或評估工作。 

二、外國人受聘僱從事餐飲業之廚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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