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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多位藍營立委提案擴大免就安費範圍 納入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為主流

最後更新時間 : 202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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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10月30日報導】失能者家庭的照顧空窗議題近期屢受熱議,期盼減免就安費的呼聲也未停歇。本屆多位國民黨立委已提出《就服法》修法草案,擬擴大家庭類移工雇主免繳就安費的範圍,30日立院院會再度新增2份草案,目前已累計11份草案,其中多數主張聘僱家庭看護的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免繳就安費。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5條的現行規定,家庭看護移工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的低收或中低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生活津貼者,免繳就安費。

現行僅中低收、領取補助津貼可減免

本屆國民黨立委已提出11份修法草案,擬擴大免繳的家庭類移工雇主範圍。其中有7份提案都是增訂「障礙程度三以上身心障礙者」納入免繳範圍;按衛福部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鑑定標準,共分為8大類別,障礙程度由1至4可對應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因此多數提案即是將身心障礙程度重度、極重度者納入免繳範圍。

另有2份提案則提出將《長照服務法》身心失能者納入免繳範圍,立委柯志恩的提案則將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的雇主皆排除在繳納就安費範圍。

最新的2份草案於10月30日院會排入,包括立委牛煦庭提案將免繳範圍擴大至未從事營業的家庭看護自然人雇主;立委陳菁徽的提案則同樣是將障礙程度三以上身心障礙者納入。

擬增「障礙程度三以上身心障礙者」

陳菁徽的提案中指出,就安費免繳的現行規定,主要以家庭經濟狀況或相關生活補助資格作為認定基準,但重度和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其家庭除須負擔醫療、復健、輔具及日常照顧等相關支出,如果必須聘僱外籍看護,就還要負擔移工薪資與聘僱成本,是否收入較低或符合補助資格,不足以反映其實際照顧需求與經濟壓力。

為使就安費減免制度更能回應重度失能家庭實際的照顧需求,降低家庭因長期照顧承受的經濟負擔,因此提出修正草案,將聘僱外看的重度、極重度障礙者納入免繳就安費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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