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4 月 29 日報導】勞動部重申,移工在臺工作期間懷孕時,雇主不可以因此要求移工解約,或強制移工出國。 針對近期網路流傳多項涉及移工懷孕與福利的說法,勞動部 29 日出面澄清,強調相關內容多屬錯誤訊息,呼籲外界勿再以訛傳訛,以免造成社會誤解。
合法移工參加勞工保險有生育給付
勞動部指出,網路流傳「移工懷孕每月可領 3.9 萬元、孩子 6 歲前可領 172 萬元」的說法並不屬實。依現行制度,合法移工若有參加勞工保險,確實可依法請領生育給付,但並無上述高額補助政策。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安置費每日 500 元係於 雇主無法妥善照顧或管理移工,並經地方政府評估有安置必要時,撥付給「合法備案的安置單位」,用以支應安置期間的相關費用,並非直接發放給移工個人。
此外,安置期間原則為 2 個月,如遇職業災害、勞資爭議訴訟、重大傷病或刑事案件等特殊情形,得延長一次,最長仍以 2 個月為限, 且不得超過原聘僱許可期限。
對於懷孕期間安置,因要配合孕期,最長安置時間是分娩後 6 個月,生產後,在安置中心, 大人與小孩的安置補助每日是各 500 元。
至於115年起規劃擴大至10萬元的生育補助方案,勞動部強調,僅限本國人及育有本國子女的外籍配偶,外籍移工並不具請領資格。
針對另一則流傳的「各國外籍看護懷孕政策」 圖卡,勞動部也澄清,其中指稱日本與香港要求移工懷孕須離境生產的說法並不正確。 勞動部指出,依香港《僱傭條例》,雇主不得因外籍家庭傭工懷孕而解僱,若需在當地生產,
亦可向入境處申請延長居留期限;僅於合約期滿或雙方合意終止契約後,須於兩週內離境。 在日本方面,法規同樣保障移工懷孕權益,雇 主不得因懷孕或生產予以解僱、強迫返國或施 以不利待遇;移工亦享有產前 6 週、產後 8 週 產假,以及最長 1 年的育兒假。
日韓港均保障移工懷孕權益
韓國制度亦與本國勞工一致,依男女僱傭平等相關法規,禁止雇主因懷孕或生產解僱勞工。
勞動部強調,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所有勞工,不論本國或外籍,雇主皆不得因懷孕或生產而予以解僱或差別待遇,整體規範已趨近與日本、韓國及香港等地接軌。
勞動部說明,移工因懷孕等因素,而有確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時,雇主才能主張終止契約, 適用勞基法的移工(如製造業、營造業),雇主應該依法預告勞工並發給資遣費;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移工(如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則由勞雇雙方協議終止契約事宜。
為協助移工、雇主和仲介瞭解移工懷孕、分娩及育嬰權益,勞動部 114 年 1 月 6 日函頒「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整合相關部會法令規範及協助資源管道。為協助在臺懷孕移工獲得整合性服務,自111年及113年起補助桃園市、 彰化縣及高雄市政府設立「外籍婦幼諮詢服務中心」,提供移工生育、工作諮詢、安置及轉 換等服務。 勞動力發展署說明,移工懷孕期間或生產後, 家中失能長者需要照顧,而移工無法工作時, 雇主可以諮詢當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使用勞動部補助的擴大喘息服務及短期照顧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