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管理|禁止雇主、仲介保管證件 移工也適用  行政院會通過就服法草案 接軌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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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6 年 4 月 9 日報導】國際勞工組織(ILO)高度關注強迫勞動議題, 行政院會 4 月 9 日通過勞動部所提出《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無論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均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等情事,不分本、外籍員工均適用, 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 

修正條文第 5 條、第 40 條及第 57 條,將增訂雇主或私立就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 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員工、勞工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以及收取保證金情事。 

罰則部分,增訂於第 54 條、第 67 條及第 72 條,雇主違反前述規定,將不予核發招募、聘僱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仲介違規則會涉及停業處分。 

雇主違規 除罰鍰外將管制申請   

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陳世昌表示,現行規範, 僅禁止雇主、仲介在違反求職者及員工意願的情況下,扣留其身份證明文件,為接軌國際防制強迫勞動指標,透過修法提高規範強度,一律禁止留置文件及侵佔財物,確保勞工保有身分證明文件的自主權,避免藉此限制其人身自 由。 

違反留置身分證明或文件規定的雇主,除依就服法處以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外,並廢止、 管制現有聘僱外國人許可申請案件;仲介業者違反規定,除面臨最高 30 萬元罰鍰外,違反 四次或包含其他違法事由在內,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將同時受停業處分。 雇主及仲介違法侵佔求職者、勞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不分名目),雇主及仲介也會受最高 30 萬元罰鍰,勞動部一併做管制申請或停業處分。 

代辦業務需要 應約定返還時程 

陳世昌進一步說明,若雇主或仲介業者受委託代辦相關業務,而必須暫時留置移工個人證件時,雙方仍應約定返還時程,且辦理期間, 移工仍擁有隨時、無條件取回個人資料的權利。 

官員也強調,扣留證件無法降低失聯風險, 反而構成強迫勞動指標,未來將強化「證件自主保管」相關宣導,移工自行承擔遺失風險與補辦費用,雇主、仲介無須介入代管,釐清管理責任。 

此次修法,外界解讀與台美對等貿易協定 (ART)及 301 調查中防止強迫勞動、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產品有關聯,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說明,美方已肯認我方對增進勞權保障的承諾, 也多次召開跨部會議,持續與美方密切溝通。 勞動部次長陳明仁強調,並非只有美國,包括歐盟、聯合國及 ILO 對勞動權益,無論在供 應鏈自主倡議或法規範,均有與時俱進的要求, 強化勞動保障,這也是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的標準配備。現行規定雖明定不可違反勞工意願留置證件,但實務上經常發生爭議,因此這次提出修法,避免企業在國際規範下面臨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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