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變更住宿地點 藍領、中階都要通報 7 日內可採書面或線上辦理 違者將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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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如有變更住宿地點,應於 變更後 7 日內,通知外國人工作及住宿所在地的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表示,勞動部日前已放寬通知 方式,不限書面送達,也可以採網路申辦。 外籍看護工如有輪住需求時,可在辦理入國通報時註明所有地點,後續即不需另外辦理住宿地點通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第 33 條第 5 項及第 47 條規定,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如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 7 日內,通知外國 人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 關;外國人身份如為中階技術人力,雇主仍應依雇聘辦法第 33 條規定辦理。若雇主 未於變更後 7 日內,以「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通知,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勞青處長張世忠表示,為避免雇主聘僱家庭看護工因有隨同被看護者輪住不同地點,或是海洋漁撈工因漁船作業有轉換工作地點的需求,雇主得於辦理入國通報時 預先通報家庭看護工隨同被看護者輪住或 海洋漁撈工隨漁船作業轉換陸上住宿地 點。 

勞青處進一步說明,前述輪住地點,可 一併在入國通報單註明所有輪住地址,後 續即可不須另外辦理住宿地點通報。如外 國人入境後,未住於雇主安排的住宿地 點、家庭看護工或海洋漁撈工的住宿地點 未於入國通報時通報者,雇主應於入國通 報或住宿地點變更後 7 日內,以「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通知當地主管機 關。如有輪住地點時,可一併在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註明所有輪住地址,後續不須另外辦理異動通報。 

雇聘辦法第 33 條第 5 項規定於 111 年 12 月修正,放寬住宿地點變更通報方式,可 透過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 ( https://fwapply.wda.gov.tw/efpv/wSite/Contr ol?function=IndexPage)線上提出申請,若外 國人生照服務計畫書中住宿地有變更,即不限於書面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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