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生照計畫修正 中階技術工作者納入即日起 雇主應介紹外國人防詐資訊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廿三日臺北報導】勞動部公告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將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及中階技術工作納入,雇主應執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同時防制外國人交付或提供個人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之帳號及密碼供他人不法使用,新增雇主應介紹外國人「禁止交付或提供人頭帳戶(號)」 等反詐騙之法令及資訊。 

勞動部 114 年 1 月 22 日公告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配合雇聘法修正 依據法條變更 

勞動部說明,為配合雇聘辦法條文修正,修正該裁量基準法規依據,由原依據雇聘辦法第 19 條規定修正為第 33 條及第 47 條規定。 根據新修正裁量基準指出,「海洋漁撈工作(陸 上居住)、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 工 作、屠宰工作、外展製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 多元陪伴 照顧服務工作及中階技術之海洋漁 撈工作(陸上居住)、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 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部分」(附 表一),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食之衛生、 足夠且等價。 

雇主免費提供伙食 仍應尊重外國人 

至於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應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外國人人數未滿 30 人者,應斟酌 外國人多數意見決定伙食樣式;在 30 人以上者,應由雇主與外國人共組伙食委員會決定之, 其中外國人不得少於伙食委員總人數三分之 二。 

針對隔離措施,裁量基準要求經衛生機關健 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另雇主及所聘僱外國人應遵守中央 主管機關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或配合衛生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防治傳染病之必要相關事項,實施應變處置或措施。 對於雇主辦理職前講習及法令宣導,裁量基準要求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應介紹外國人應遵守之法令,包括健康檢查及傳染病防治 等衛生健康之法令、菸害防制之法令、動物保 護之法令、禁止酒後駕車之法令、禁止交付或提供人頭帳戶(號)之法令及其他勞動相關法令規定。還有需介紹我國風俗節慶資訊。 

職前講習 需告知法令規定與風俗 

「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及中階技術之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部分」(附表二),以及「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及中階技術之家庭看護工作、農業 工作部分」(附表三),同樣有規範上述的隔離措施與雇主辦理職前講習及法令宣導。 另外,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應依勞動契約規定為其辦理參加意外保險。 

家事勞工 雇主應依契約投保意外保險 

勞動部提醒,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及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而 具備陸上住所或同時具備陸上住所及船上住所者,應同時檢查其陸上及船上之生活環境。 勞動部強調,該計畫書所列項目,任何一項不合格者,除經地方主管機 關認定屬情節輕 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外,將依違反 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 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 可;依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規定,依法第 67 條 予以罰鍰,並依本法第 72 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至於雇主設置之外國人住宿地點,應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規定,倘經建築主管機關或消防主管機關檢查不合格,並限期停止使用者,勞動部將據以依違反就服法相關規定,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