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劉達寬一月十三日臺北報 導】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雇主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應調查、懲戒行為人,但員工工作時遭到非員工性騷擾,則難以執行;考量如今工作型態多元,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會商,並發出函釋例示 12 種樣態,如照服機構工作人員遭被照顧者性騷擾,其調查、懲戒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對雇主課予性騷擾防治責任,包括在知悉性騷擾事件時,應立即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若是接獲被害人申訴,必須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對行為人予以適當懲戒或處理。
符合兩要件 調查、處理適用性騷法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王金蓉表示,但考量到有些性騷擾事件發生在公共場域、行為人為不特定人、非屬其員工,雇主難以確認行為人身分,後續的調查、處罰也有困難。因此 112 年修法時增 訂 12 條第 7 項條文,若同時符合「不特定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這 2 項要件,其性騷擾事件的調查、調解及處罰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有鑒於如今工作場所、員工執行職務的方式多元,性工法去年新修正規定實施以後,也有地方主管機關以個案來詢問是否適用第 12 條第 7 項,因此彙整相關個案與衛福部會商,例示 12 種樣態適用性騷法。 除了可以運用性騷法的警政協查機制,也可以對行為人予以行政裁罰。
雇主知悉後 仍有糾正補救義務
如居服員執行職務時,在服務個案家中遭受服務對象或家屬性騷擾;照服機構、 福利機構或安置機構的受雇者,在工作時收到被照顧者或被安置者性騷擾也屬之。 此外如大眾運輸事業的受僱者在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乘客性騷擾、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受僱者遭受洽公民眾性騷擾、醫事人員執行職務時遭受病患或家屬性騷擾等情況也都適用性騷法。
王金蓉強調,即使是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的情況,雇主知悉後仍應依性工法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採取措施避免受僱者再遭受性騷擾,提供或轉介醫療、心理諮商或社福資源等,若未負起應有的防治義務,仍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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