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漁工|勞動部函釋外籍船員從事漁撈工作範圍  港邊可整理漁獲物 但不可販售加工標價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九日臺北報導】由於外界認為外籍船員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範圍不明確,勞動部 9 日核釋指出,移工可在港邊協助卸魚、整理漁獲物,但不可從事漁獲物販售相關之加工處理、分切包裝及陳列標價等相關行為。 

外籍船員 1.2 萬人 印尼近萬人

根據113年11月統計,外籍船員有12 ,671人, 其中印尼有 9,993 人、越南 1,438 人、菲律賓 1,227 人及泰國 13 人。 

勞動部 114 年 1 月 9 日核釋就業服務第 46 條 第 1 項第 8 款所定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範圍,自即日生效,同時,廢止勞動部改制前 勞委會 99 年 7 月 6 日勞職許字第 0990510112 號令。 

勞動部說明,由於有雇主令外籍船員在岸邊從事販售行為,易衍生爭議,這次函釋除敘述清楚外籍船員可以從事的工作外,同時明列外籍船員不可從事漁獲物販售相關之加工處理、 分切包裝、陳列標價等相關行為。 

勞動部說明外籍船員工作範圍包括,從事漁 船船長以外之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之工作時, 在漁船上從事協助航行、機械維護、捕撈作業與漁獲物處理。漁船泊港時,於港邊協助卸魚、 整理漁獲物、整補漁網具、補給漁船作業所需資材或與其有關之工作。 

外籍船員從事箱網養殖工作時,可從事前款工作,另可從事放養魚苗、投餵餌料、監控養殖環境、網具維護之工作。 

有證照或資格 外籍船員可使用起重機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99 年的函釋,外籍船員不得從事操作設置於岸上之卸魚起重機等動力機械設備等工作,因為 1 月 9 日該函釋同步廢止,即日起,外籍船員若符合相關證照或資格,就可以從事操作設置於岸上之卸魚起重機等動力機械設備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