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二月三日臺北報導】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實施體格檢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雇主因未於聘僱時施行體格檢查,或對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查而遭勞動局裁罰案例不少,提醒企業勿輕忽,且須由經過認可的醫療機構辦理。 第 20 條明定,雇主除應對在職勞工辦理一般健康檢查外,若從事特別危害作業,則應安排特殊健康檢查,以便即早偵測勞工健康異常情形,並做為雇主採行健康管理與職業病預防措施的依據。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機械設備的使用、重複性作業等或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等,都會對勞工健康帶來潛在威脅,定期的健康檢查能夠及早發現健康問題,並及時採取治療或預防措施,降低職業病及其他健康風險。
職安法明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為確保勞工健檢品質,相關檢查應至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辦理。全臺認可醫院名單,可至 https://hrpts.osha.gov.tw/Home/CertifiedHospInfoSearch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