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近期發布「觀光旅館業及旅 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由過去與經濟部會商審核改由直接 向觀光署申請,實習期間視外國學生就讀學制而定,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
企業申請外國學生來臺實習行之有年, 包含教育、金融、法律工作皆訂有要點, 可向主管部會申請。其他產業則需透過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和經濟部會商審核,如飯店產業實習,就需與觀光署共審。
需提供確認學生身分文件
因應旅宿缺工,觀光署公告新訂定的申請要點,未來旅館/觀光旅館業者欲申請外國學生來臺實習,可逕向觀光署申請。
依據申請要點,實習的外國學生應為旅宿、餐飲或觀光相關科系大專學生。業者需備齊實習計畫、外國學生護照和在學證明等資料。此外,也要提供與學生就讀學校的合作證明,以及該校包含在教育部名 冊,或為該國學校權責機關認可的證明。
實習計畫中除了應列明實習內容、場所和指導人,也要載明在臺居住場所、實習起訖時間,以及經費規劃(包含獎助金、 生活津貼及食宿安排)。
業者備妥相關文件向觀光署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再由外國籍學生持同意函向我國駐外管處申請辦理簽證,要點也註明是否 核發簽證,由駐外館處依其職權核定。來臺實習期間不得變更實習計畫內容,非經觀光署同意不得轉換實習單位,也不得從事與實習內容不符的工作。
簡化程序 實習期改為學制的一半
觀光署也說明,企業至少需要負擔實習生膳宿,並重尊其信仰文化。過去實習期間一次以 6 個月,若有需要得展延最長 1 年,但學生必須先出境。
為減緩業者行政負擔和人力安排穩定性, 並考量目前旅館產業實習生多為 2 年學制學生,實習許可期間改為學制的二分之一 為限,並且無論實習期定為多長,只可申請一次。